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释义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东航集团”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于2009年1月15日,东航集团(作为委托方)、财务公司(作为受托方) 、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据此,本公司从财务公司获得由东航集团提供的短期贷款共计55.5亿元人民币。
由于东航集团持有本公司总股本的59.67%,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关联人;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亦为东航集团,因此是本公司的关联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议案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19 次普通会议审议,董事以通讯方式,签字表决通过,全体独立董事均同意委托贷款协议。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本公司是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丰华先生,其H股、A股及美国预托股份分别于联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主要从事民航业务。
东航集团成立于2002年10月11日,是由其前身东方航空集团公司在兼并原中国西北航空公司、联合原云南航空公司进行重组后设立的,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亿伍仟捌佰肆拾肆万壹仟元整(¥2,558,441,000),法定代表人李丰华先生,注册地位于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经批准的经营范围为: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东航集团于2007年末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736亿元,2007年度的净利润约为人民币6.86亿元。
财务公司是在于中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肆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曹建雄先生,注册地位于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并由集团公司、本公司及上海东方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分别持有53.75%、25%及21.25%的权益;营业范围主要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
三、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本公司从财务公司处获得由东航集团提供的短期人民币贷款,贷款总额为人民币55.5亿元,贷款期限为签字日起6个月,贷款用途仅为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利率为放贷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利率下浮10%,目前为4.374%。贷款资金分6次划付给本公司,并以划付日起算利息。本公司以现金按季度支付贷款利息,支付利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公司的销售收入。本公司并未以本公司资产为该贷款提供抵押。本公司有权要求贷款展期,需要在委托贷款协议到期日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集团公司的同意后方可展期。财务公司对该协议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司向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及相关税费。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情况
委托贷款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即东航集团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帮助,贷款的目的是缓解公司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本次委托贷款享受了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企业贷款最优惠的利率,对本公司而言比一般的商业贷款更为优惠。董事会相信,本次委托贷款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相应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资金的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委托贷款事项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可能对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交了委托贷款事项的相关资料。
基于上述情况和独立董事的独立判断,公司独立董事就委托贷款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公司董事会在通讯表决时,审议的关联董事李军、罗朝庚均按规定回避了表决。该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上述议案项下的交易属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帮助,是按对公司更为有利的条款进行的,有利于缓解公司短期内流动资金不足的困难,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董事会决议以及经董事签字的会议记录;
2.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3. 委托贷款协议。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