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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17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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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17版:信息披露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上海物资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主要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的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公告的更正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经营环境变化的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建设银行
    借记卡投资者基金申购费率调整的公告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业绩快报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汇添富货币
    市场基金“2009春节”假期前
    (2009年1月22日至1月23日)
    暂停基金申购及转换入交易的公告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服务部获批升级为营业部公告
    关于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09年“春节”假期前
    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及质押的公告
    关于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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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2009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汇通集团            公告编号:2009-003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签发的(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诉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本公司将有关重大诉讼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1月4日

      诉讼机构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诉状送达日期:2009年1月19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二十冶公司”)

      被告:第一被告: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鼎新实业”)

      第二被告: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

      第三被告: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淳大酒店“)

      依照原告提出的二十冶公司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依照原告二十冶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订立了“合作协议”,鼎新实业将其位于新疆阿克苏市北大街1号的新世纪大酒店项目的后续工程(扩建、安装、装饰)整体发包给原告二十冶公司施工。协议约定:原告的工作范围为后续工程设计图纸的全部内容;工程总造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但实际施工中,如果由于被告的要求,工程内容范围或标准发生变化的,变化部分的计价按当地定额,收费标准上浮10%的标准计价;施工工期为2007年3月1日至2007年10月1日;所需建设资金全部由原告垫付;第一被告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无条件支付全部工程款,且不得以工程质量或其他方面存在争议等任何理由迟延付款;由于被告的原因造成工程迟延开工、停工、返工,每迟延一天,被告应偿付原告一万元违约金,且工期相应顺延。如果被告迟延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偿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

      协议订立后,原告二十冶公司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完成了前期的筹备工作,并在上述“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签署了工程承包合同。其间,2006年12月31日、2007年3月1日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分别向原告二十冶公司承诺,如果第一被告不能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由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现原告二十冶公司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就工程款支付产生纠纷,第一被告鼎新实业认为原告二十冶公司尚未全面完成双方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且截止目前为止未能将协议约定的新世纪大酒店项目交付使用,故达不到工程款支付条件。

      原告二十冶公司认为其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故原告二十冶公司以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第二被告本公司、第三被告淳大酒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08年10月1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工程款本金90024482元的连带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停工损失120万元的连带责任;

      3、判令三被告承担偿付原告自2008年10月1日始至实际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45012.24元/天计算)约120万元的连带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的连带责任。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目前本案还未开庭审理,依照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应诉通知书的要求,公司需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8年8月8日,公司与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公司将所持有的第一被告鼎新实业60%的股权转让给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且上述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变更工作已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于对公司风险控制的考虑,公司已经启动与湖南鸿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上述诉讼事项的处理。

      目前公司正在与第一被告鼎新实业、第三被告淳大酒店积极准备应诉工作,因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无法预计诉讼结果,故公司暂未对上述事项预提预计负债。如因原告二十冶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且第一被告鼎新实业无法支付上述款项,公司有承担上述款项支付的风险,估计会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工作一切正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2号《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原告证据目录》。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