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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将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2009年01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明确,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将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这意味着小额贷款公司终于被明确为金融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表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担保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适用本规则。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要求,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还要求,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