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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金融抑制凸显制度创新迫切
    2009年02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 靖
      面对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远远大于供给的突出矛盾,农行系统大举退出农村市场后金融支持力的大大削弱,我们需要建立农业发展资金的回流渠道,重构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适时增加金融产品,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此外,国家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

      李 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对2009年的判断是,可能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也是巩固发展农业农村好形势极为艰巨的一年,为此,必须增强农村金融的服务能力。鉴于此,笔者想对我国当前农业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抑制现象作一简单分析,并就农业发展中的金融制度创新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现代经济发展理论认为,一国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资本形成,而资本形成的效率以及与此相关的资本形成机制,则取决于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改革开放以来,伴随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金融的供给远远满足不了农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形成了极为突出的金融抑制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农业发展的资金需求远远大于资金供给,形成了极为突出的矛盾。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农村资金通过多种渠道流向城市,使农业发展资金供给的来源短缺,造成“失血效应”。例如,邮政储蓄银行只存不贷的特殊经营制度,造成了农业发展资金外流。农行系统大举退出农村市场,不仅削弱了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实力,同时也加剧了农业发展资金供求矛盾。各县级商业银行把吸收的存款几乎全部上存,成了名副其实的“抽水机”。农村信用社因其资本充足比率低,不良资产比率高,对农业发展的资金支持显得力不从心。

      其次,农村金融体系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从理论上看,农业的稳定发展,需要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供给主要由正规金融主体和非常正规金融主体所构成。正规金融主体主要由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等主体构成。非常规金融主体主要指非正式的民间金融机构。只有这些机构相对健全,才能真正为农业发展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从实际上看,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具有抵御自然能力差、风险高,收益不稳定及相对较低等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对农业发展的资金融通积极性不高,一些金融机构纷纷选择从县域及农村撤退。因此,目前这种金融体系的设置与当前农业发展实际很不适应。

      再者,农村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发展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资金需求旺盛。例如,在当前的农业发展过程中呈现资金用途的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多样化,业务种类多样化的趋势。从金融服务的供给来看,现有的农村金融服务在这些方面显然还存在明显不足,与上述的需求却有很大距离。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单一,创新滞后,已远远不能很好适应农业发展多元化的资金需求。例如,大多数农村金融机构仍然以传统存、贷、汇服务手段为主,缺少服务品种创新,严重地制约了农业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农业发展中的金融抑制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要采取措施切实推进金融制度创新。为此,笔者建议:

      第一,建立农业发展资金的回流渠道。首先,央行应从宏观上调控城乡资金供给结构,按照市场需要增加农业发展资金供给规模。其次,抓紧制定鼓励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实施办法。再次,扩大邮政储蓄银行资金的自主运用范围,引导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返还农村。此外,政府要对农业再贷款进行财政贴息,降低农业发展的贷款成本。

      第二,重构与农业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组织体系。比如,合理推进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纠正国有商业银行改革过度偏离农村和农业的倾向。调整农业发展银行职能定位,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加大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的力度。巩固和发展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成果,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培育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多种形式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非银行金融机构体系。加强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

      第三,依据农业发展状况适时增加金融产品。进一步增加业务品种,根据农业生产的特点调整贷款期限,增加中长期贷款的投入。根据农户借款的用途设置不同的金融产品,根据不同的需求特点为不同贷款设置不同的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培育和发展地区性资本市场,开展柜台交易业务,推进地方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建立农业金融信息中心。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第四,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支持农业发展。国家要尽快制定《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其借贷最高额、利率,促使其金融功能的正式回归。要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要组织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农村钱庄、标会、互助基金会等民间金融组织的法律地位、运行规则等问题。采取措施切实改善民间借贷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充分发挥其在农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