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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版: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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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2009年02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

      为做好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以下类同)2009年应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相关信息。

      二、公司债券发行人2009年应披露的信息包括2008年年度报告、2009年上半年中期报告、债券跟踪评级报告等。

      三、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2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

      四、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债券跟踪评级报告,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4条规定进行编制、报送和披露。

      五、债券上市期间,凡发生《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5.3条所列条款时,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提交临时报告。

      六、公司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本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七、公司债券上市推荐人应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5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并承担本所上市规则及上市协议所列明的责任,督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债券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完成2009年信息披露工作,本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1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九、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本所将根据《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7.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下列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十、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9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自身职责。

      本所公司债券业务信息披露联系人:孙治山。联系电话:021-68809228,电子信箱:zssun@sse.com.cn。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