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焦点
  • 3:焦点
  • 4:特别报道
  • 5:财经要闻
  • 6:金融·证券
  • 7:金融·证券
  • 8:观点评论
  • A1:市场
  • A2:基金
  • A3:期货·债券
  • A4:特别报道
  • A5:钱沿
  • A6:行业·个股
  • A7:热点·博客
  • A8:理财
  • B1:公 司
  • B2:上市公司
  • B3:上市公司
  • B4:产业·公司
  • B5:产业·公司
  • B6:专栏
  • B7:上证研究院·金融广角镜
  • B8:汽车周刊
  • C1:披 露
  • C3:信息披露
  • C4:信息披露
  • C5:信息披露
  • C6:信息披露
  • C7:信息披露
  • C8:信息披露
  • C9:信息披露
  • C10:信息披露
  • C11:信息披露
  • C12:信息披露
  • C13:信息披露
  • C14:信息披露
  • C15:信息披露
  • C16:信息披露
  • C17:信息披露
  • C18:信息披露
  • C19:信息披露
  • C20:信息披露
  • C21:信息披露
  • C22:信息披露
  • C23:信息披露
  • C24:信息披露
  • C25:信息披露
  • C26:信息披露
  • C27:信息披露
  • C28:信息披露
  • C29:信息披露
  • C30:信息披露
  • C31:信息披露
  • C32:信息披露
  • C33:信息披露
  • C34:信息披露
  • C35:信息披露
  • C36:信息披露
  • C37:信息披露
  • C38:信息披露
  • C39:信息披露
  • C40:信息披露
  • C41:信息披露
  • C42:信息披露
  • C43:信息披露
  • C44:信息披露
  • C45:信息披露
  • C46:信息披露
  • C47:信息披露
  • C48:信息披露
  • C49:信息披露
  • C50:信息披露
  • C51:信息披露
  • C52:信息披露
  •  
      2009 4 3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5版:财经要闻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5版:财经要闻
    3月PMI达52.4,已连续四个月回升 马建堂:中国经济很可能已企稳回暖
    八部门联合发文
    五方面促进汽车消费
    工信部监测显示 消费扩张助轻工业生产回升
    国家信息化试点单位首批名单出炉
    陈德铭撰文指出 贸易对经济增长作用被低估
    中国和阿根廷
    建立货币互换安排
    今年企业债发行规模或超3000亿元
    一季度发43支 发改委加速核准企业债
    全球股市昨全线大涨
    CDM项目实施企业将获免税优惠
    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上海金融审判引进专家智囊团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CDM项目实施企业将获免税优惠
    2009年04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日从财政部了解到,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享有免征部分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通知明确,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四类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包括: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通知还指出,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