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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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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给予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郭家学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2009年04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经审核,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科技”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议程序等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08年1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关联方资产的议案》,拟购买股东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药业”)控股子公司青海同仁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铝业”)所拥有的与铝加工、铝冶炼相关的固定资产。2007年9月27日,在协议签署日之前,公司已经将5240万元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汇入了对方账户。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资产至今没有过户。

    二、2007年7月30日,公司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集团”)与珠海中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股份”)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按照该协议的约定,东盛集团将其持有的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江制药”)2985万股限售流通股转让给中珠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已于2007年8月完成相关过户手续。根据中珠股份与东盛集团签署的《关于中珠股份收购重组潜江制药补充协议》及2008年2月22日中珠股份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约定,东盛集团、东盛科技和中珠股份三方达成:以2007年6月30日经审计财务报告为作价依据,东盛科技以1.5亿元购买中珠股份从潜江制药资产置换获得的等额医药资产。公司已经为此支付1.5亿元预付款,但该事项未及时披露,只在2007年度报告中对此予以了披露,且至今未经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自2006年10月至2008年4月之间存在大股东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期间以“其他应收款”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具体如下:

     2008年1-4月2007年2006年10-12月
    期间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额(万元)690.645001.541233.66
    归还完毕时间2008年4月30日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7.5条、第10.2.4条和第10.2.5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公司原董事长郭家学、董事长张斌(原总裁)、原财务总监陈战宇擅自决定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董事长郭家学对资金占用行为负主要责任,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原董事长郭家学、董事长张斌(原总裁)、原财务总监陈战宇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本所决定对公司原董事长郭家学、董事长张斌(原总裁)、原财务总监陈战宇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本所将抄报青海省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希望公司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