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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2009年04月0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09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重大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

      二、重大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分别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永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及广州中院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详见本公司2008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7日根据永和税务分局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中明确告知的权利向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萝岗法院”)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萝岗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出具(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规定。原告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公司已据此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请求依法撤销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暂缓办理相关税务事项。案件事实及理由如下:一、本案标的物永和YH-H4-1土地的交易尚未完成,相关税费并未产生,要求缴纳税费的通知毫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二、如果诉讼程序完成后需依法纳税,但税费的计算也应尊重事实,公司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永和税务分局在计算永和土地税费的过程中,并未将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可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其行为明显不当,严重侵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永和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是错误适用法律的结果,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三、本公司不存在其它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由于本公司依法提起复议,故本行政裁定书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直接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萝法行初字第1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