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告仅为对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具体操作程序及相关事宜的说明,不构成对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建议。如无特别说明,本提示性公告的相关释义与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保持一致。投资者欲了解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详细情况,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相关文件。
本次合并所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已于2009年4月3日正式发布了《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换股吸收合并攀钢集团重庆钛业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以下简称“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公告明示:有选择权股东可于首次申报期(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23日)申报该次现金选择权,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将自动获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该等有选择权股东有权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有关上述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此外,本次合并涉及的相关上市公司于2008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确定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及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现金分红承诺的公告》。在该公告中:鞍钢集团确定了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并承诺:
“1、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东将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10.55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即按10.55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售给鞍钢集团。攀钢钢钒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上述其所持有且未于首次申报期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2、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未全部申报现金选择权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持有的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票分别按1.78及0.82的换股比例转换为攀钢钢钒股票。前述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将就该等转换后的攀钢钢钒股票取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并有权于首次申报期截止日起两年后的特定期间按8.73元/股的价格行使现金选择权,即按8.73元/股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出售给鞍钢集团。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股东所获得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的数量等于其换股后所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的数量。
3、由于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在参与换股时,其换股比例已享有20.79%的风险溢价作为对其选择转股的风险补偿,因此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东就其换股取得的攀钢钢钒股份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时,其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已按如下公式进行了调整:8.73元/股=[10.55/(1+20.79%)] 。
4、如在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期起始日之间,公司股票发生分红、派息等情况,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将不进行除息处理。
同时在上述公告中攀钢集团做出了关于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
“鉴于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钢钒”)保留有较多的未分配利润,在攀钢钢钒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并仍然保留一定未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将向攀钢钢钒2008-2009年度股东大会提议分配现金红利,分配标准将不低于每10 股派发1.2元(含税),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并承诺将在审议该等事宜的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投赞成票。上述现金分红标准系以攀钢钢钒相关年度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础,如攀钢钢钒股票于本承诺函出具日后发生除权的,则上述现金分红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基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的上述承诺,若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的股东未于现金选择权首次申报期截止日全部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因此获得相应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在将相关股票持有至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并选择行权的情况下,其获得的包括持股相关期间所获现金股利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与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之差额在内的综合年收益率,以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为基准将不低于6%。
一、本次现金选择权实施方案概述
本次现金选择权共由两部分组成,即首次现金选择权和第二次现金选择权。首次现金选择权系鞍钢集团于2008年5月接受攀钢钢钒的委托,向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有选择权股东所提供的现金选择权。有选择权股东可于首次申报期(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23日)申报该次现金选择权。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系在前述首次现金选择权基础上,鞍钢集团于2008年10月进一步承诺向有选择权股东追加提供一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未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将自动获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该等有选择权股东有权于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4月29日期间行使第二次现金选择权。
二、首次申报现金选择权的重要事项
1、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
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限售流通股的申报除外)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有权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份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2、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2009年4月9日至2009年4月23日,申报期内每个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段(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当日下午3:00之前发出买入相关上市公司股份指令的投资者,有权于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当日下午3:00前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后(申报截止日下午3:00之后)取得相关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者不得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
具体申报方式参照要约收购方式进行。
3、首次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
攀钢钢钒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9.59元/股;
攀渝钛业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14.14元/股;
长城股份的首次现金选择权价格:6.50元/股。
4、交易要素
投资者在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时应当准确输入证券代码、预受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业务类别、现金选择权编码等相关内容,其中现金选择权编码应按照委托价格(****.**,填“*”的位置为6位现金选择权编码)的格式输入。对于业务类别、现金选择权编码错误的现金选择权指令,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不予确认。首次现金选择权主要交易要素申报要求如下:
申报预受首次现金选择权时:
(1)攀钢钢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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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攀渝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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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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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撤回)预受首次现金选择权时:
(1)攀钢钢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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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攀渝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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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长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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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事项
1、于首次申报期未申报的攀渝钛业的股份将按1:1.78的比例换股为攀钢钢钒的股份;于首次申报期未申报的长城股份的股份将按1:0.82的比例换股为攀钢钢钒的股份。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的股份将终止上市,攀渝钛业及长城股份的法人资格将注销。
2、未申报首次现金选择权的有选择权股东自动获得第二次现金选择权,并与其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于证券账户中分别登记。其中,投资者持有的攀钢钢钒股票可以通过包括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在内的方式依法转让;但其应于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时持有与其拟申报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数量相同的攀钢钢钒股票数量,第二次现金选择权的具体申报方式和要求请见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投资者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将采取权利锁定股东账户的方式,除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形外,投资者持有的第二次现金选择权权利不得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
3、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票正常交易;申报期内已申报行权的股份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撤回申报,经撤回预受现金选择权申报的股份可以卖出。
4、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起始日为2009年4月9日,申报期内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票正常交易;首次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截止日为2009年4月23日,次一交易日开始攀钢钢钒、攀渝钛业和长城股份股票特别停牌。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攀枝花新钢钒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罗玉惠
联系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弄弄坪
电话:0812-3393695
传真:0812-3393992
2、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联系人:王斌
联系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电话:0412-6722538
传真:0412-6722538
特此公告。
攀钢集团四川长城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