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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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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09年05月2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14版)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受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帐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的资产配置基础上,通过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上市公司,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本基金不超过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获取其他企业的成长收益。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依据市场情况灵活进行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地综合分析宏观经济、政策环境、流动性指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决定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走向的关键因素,如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的市场流动性水平和市场波动水平等;对债券市场走势具有重大影响的未来利率变动趋势和债券的需求等。自下而上地根据可投资股票的基本面和构成情况,对自上而下大类资产配置进行进一步修正。在资本市场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参考基金流动性要求,以使基金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在股票、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中实现最佳匹配。

    2、 景气行业配置策略

    由于不同行业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中表现出不同的运行态势,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分析结果,运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对相关经济指标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以选择在不同经济环境下景气度较高的行业作为股票资产配置的重点。

    本基金将在申银万国23个一级行业分类标准的基础上,参考各行业主营业务构成和运作特点确定景气行业的评价对象。对于子行业划分较为细致的一级行业,如医药生物行业、化工行业,本基金将以具体子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利用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进行行业景气度判断。对于行业内企业主营业务和运作模式较为相近的行业,本基金将以一级行业作为考虑对象范围,评价行业景气度。

    长城基金景气行业评价体系

    评价维度具体指标
    财务评价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率
    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债务结构
    政策评价国家政策
    产业政策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
    股票市场评价相对估值指标
    流动性、换手率

    (1)财务评价

    ①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净利润变化率

    主营业务收入是一个行业存续、发展的基础,通过计算一个行业的加权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并进行纵向的历史比较,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该行业产品的需求变化情况,从产品需求的角度反映行业的景气度。

    除了重点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本基金将考察行业历史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了解行业的成本、收益构成,进一步确定该行业是否具备景气度。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归纳了判断一个行业景气度的参考标准,以考察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和净利润变化率之间的交互作用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

    财务评价指标情境分析表

     预期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行业平均毛利率景气度
    情形1上升上升/不变上升
    情形2上升/不变上升上升
    情形3上升下降参考净利润变化
    情形4下降不变/下降下降
    情形5不变/下降下降下降
    情形6下降上升参考净利润变化

    以情形6为例,当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出现下滑,行业平均毛利率上升时,需考察净利润的变动情况以分析价格、成本、销售情况的变化,从而确定行业景气度。对某些具体行业进行分析时,采用的财务评价指标将做一定的调整,如银行业。本基金在考察银行业景气度时,将根据银行业的具体情况,分析其净息差、净利差、拨备覆盖率等具有行业特征的指标,而不采用分析制造业、工业企业时通用的毛利率指标。

    ②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债务结构

    行业存货、应收账款、现金流和债务结构等指标考察的重点在于行业内企业的流动性。当行业处于景气周期时,其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产品的市场需求较为旺盛,企业流动性也相应充足。

    流动性指标在行业具备景气度时通常能稳定在一定的水平,但当行业景气拐点出现时,这些指标往往会出现下行趋势,表现为企业存货数量增加,应收账款回收不利,现金流紧张,公司的杠杆率上升。这种情形下,公司再融资能力将会降低,信用评级下降,流动性缺失,该行业的营运和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本基金特别将上述四个指标作为行业运作状况的指针,以及时发现行业景气度和投资机会的变化,尤其是景气度的恶化。

    (2)政策评价

    ①国家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的扶持通常是改变一个行业景气度的标志。考虑到政策出台与行业景气度提升的时点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时滞性,即政策不能直接体现为行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或者毛利率、净利润的稳步上升,本基金将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新政,关注政策的落实情况,及时捕捉行业景气度发生提升的时机。

    ②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出台,尤其是行业整合等相关政策进入实质操作阶段,将有助于整合行业资源,提高企业营运效率和要素利用率,从而使行业进入景气周期。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产业政策的贯彻效果和实施后行业的运作效率,以确定行业景气是否出现。另外,产业进入壁垒相关的政策将有助于遏制新的竞争者的出现,此时本基金对于产业的分析将集中在现有竞争态势对行业运作效率提升程度的评价上。

    ③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

    本基金从两个层面观察和分析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对行业景气度提升的作用。第一个层面是生产、流通环节由于新技术的运用使运营效率提高;第二个层面是新产品的推出对产业格局乃至社会发展的影响。

    新技术在生产、流通环节的运用将提高行业的运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提高产能和产品周转率,从而提升行业潜在价值。本基金将关注用于生产、流通环节的新技术对于行业景气的贡献程度。

    本基金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新产品的出现对行业景气度的影响:(1)新产品是原有产品的有效替代。新产品的推出替代了原来存在的效率较低的老产品,消费群体出于提高产品使用效率的考虑将更多地采用新产品,从而提高了产品销售和周转,附加值更高的新产品市场份额将逐步提升。(2)新产品有效弥补了市场需求的空白。通过对潜在需求的满足,新产品将能迅速在潜在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并且基于其市场先行者的地位,替代产品的出现和发展将受到有效遏制,对行业来说是一个积极的影响。(3)新产品的出现创造了需求。科技进步将创造无限可能,里程碑式的新产品的推出将颠覆人类固有的生活、工作方式。由于生活、工作方式的改变,生产效率的提高,人类社会对新产品的需求将逐步提升,从而对行业的景气度带来持续改善。

    (3)股票市场评价

    ①相对估值指标

    从财务和政策的角度进行评估更多地是从行业基本面角度出发分析行业景气度,分析相对估值指标是为了判断景气行业的估值高低,以选择恰当的买入时点。相对估值指标如PE、PB反映了市场价格和企业盈利或企业净资产之间的关系。相对估值指标可以被分解成市场价格维度(P)和企业盈利(E)/净资产(B)维度。综合考察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两个维度与市场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之间的变化方向和幅度,以及行业相对估值指标两个维度的历史变化情况,能将企业基本面信息与价格信息结合起来,帮助基金管理人判断行业估值的合理区间,选择相应的投资时点。本基金将通过对行业相对估值指标的横向、纵向分析,选择估值位于合理区间下限的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进行投资,动态构建资产组合。

    ②流动性、换手率

    本基金的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进行行业配置时,本基金将考察各个行业的流动性和换手率指标,参考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以降低股票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3、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80%以上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景气行业或预期景气度向好的行业中的龙头企业,分享景气行业成长收益。此外,以不高于2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以适度提高本基金的投资灵活性,获取景气行业龙头以外股票的超额收益。

    (1)景气行业龙头企业选择

    在景气行业评价的基础上,本基金以主营业务收入行业占比指标作为确定景气行业的龙头企业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不仅反映了企业产品的市场接受度,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规模。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兼顾不同行业的特点,考察净利润行业占比、产品市场份额占比、企业的盈利能力、分红派现能力、品牌价值、财务稳健等指标,并对企业基本面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选取目前位于行业前列的公司和能快速成为未来行业内领先的优秀公司,作为景气行业龙头企业。

    (2)其他企业选择

    景气行业龙头以外的其他企业具体包括:景气行业中的非龙头企业和非景气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其他企业的选择主要考察企业运作的稳定性、持续性和成长性,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核心竞争力:通过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上下游关联度、行业风险的把握能力、议价定价能力、创新能力等企业文化要素,以及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垄断优势、突破行业瓶颈的能力等关键因素来评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持续增长率:本基金以公司未来2-3年的复合增长率作为其他企业筛选的关键指标,强调其增长的核心竞争力因素,淡化行业因素。

    资产盈利能力、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某个公司基本面的转好或持续增长的先期指标之一是公司的资产盈利能力,特别是资产回报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资本收益率(ROIC)、周转率以及预收款。明显高出同业的周转率水平及预收款的持续增长可预示该公司具有良好增长潜力以及较高的保障性。

    毛利率:本基金重视毛利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或能够稳步提升的企业。

    相对估值指标:运用PEG、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PE等相对估值指标定量研究来构建其他企业股票组合。其中最主要的估值标准是PEG,它能够很好地反映公司的成长性以及目前的静态估值水平,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备较低PEG的其他企业。

    4、债券投资策略

    当股票市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增大时,本基金将择机把部分资产转换为债券资产,或通过参与一级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交易获取低风险收益,以此降低基金组合资产风险水平。本投资组合对于债券的投资以久期管理策略为基础,在此基础上结合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跨市场套利策略对债券资产进行动态调整,并择机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1) 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通过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债券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债券资产投资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M1/M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用以分析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判断市场利率变动方向;另一方面,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债券资产组合。

    (2)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3) 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4) 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基金管理人从债券各子市场所具有的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参与主体和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差异中发掘套利机会,从而进一步增强债券组合的投资回报。

    我国债券市场目前由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构成。由于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在资金面、利率期限结构、流动性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本基金将在确定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的介入时机,进行一定的跨市场套利。

    (5) 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的交易机会

    在市场低效或失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① 新券发行溢价策略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② 信用利差策略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从而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5、现金管理

    本基金将利用银行存款、回购和短期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在满足赎回要求的前提下,有效地在现金、回购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短期金融工具之间进行灵活配置。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投资。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情况,适度参与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以增加收益。本基金组合的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今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5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5%×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选取了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300只股票作为其成份股,较好地反映了A股市场的总体趋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财富指数的编制采用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数据、交易所债券的成交数据、债券柜台的双边报价、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以及市场成员收益率的估值数据,并参考了中国债券市场中部分核心成员的收益率估值数据,以更好地反映债券价格信息。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范围为0-70%。本基金对沪深300指数和中债总财富指数分别赋予55%和45%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中高风险、中高收益产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30-80%;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直接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降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