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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6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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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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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13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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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告
    2009年06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6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持有100%权益的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仁特水司[2009]29号文件《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获知;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洋信用社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对人民水泥的基本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此外,建设银行仁寿县支行也于2009年6月24日冻结了人民水泥公司账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水泥收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基本内容:

      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关财产并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人民水泥账户冻结情况:

      2009年6月24日,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洋信用社致人民水泥《账户冻结告知书》,内容为“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要求我社协助冻结存款,根据有关规定,我社对你公司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23日止)。”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本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70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大事项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6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获知;因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人民水泥及本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以下简称“峨眉山工行”)根据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对本公司的基本账户执行冻结,期限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

      同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民事裁定书》(相关诉讼事项请详见2009年5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临2009-029号)。

      上述事项具体公告如下:

      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3号《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的基本内容:

      (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法院”)在审理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6月5日向西湖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相关财产并向西湖法院提供了担保,西湖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民水泥、本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5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2009年6月25日,西湖法院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峨眉山工行“因办案,关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属支行(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存款32,550,000元,请暂停支付6个月(从2009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24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

      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民事裁定书》的基本内容:

      (一)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原告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限额3,12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二)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原告自有资金提供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2,8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三)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予以冻结,并向乐山中院提供了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限额3,55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原告自有资金提供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4,9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五)乐山中院(2009)乐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

      原告:峨眉山工行

      被告:本公司

      被告:华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金沙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乐山中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6日向乐山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以原告自有资金提供担保,乐山中院于2009年5月26日裁定如下:

      冻结本公司在峨眉山工行银行账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中的存款3,6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截至目前,本公司尚未收到西湖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09—071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特别处理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于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本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1条的相关规定,为充分揭示风险,本公司股票于2009年6月29日停牌一天,从2009年6月30日开始实施其他特别处理,公司证券简称由“四川金顶”改为“ST金顶”,证券代码600678不变,公司股票日涨跌幅限制由10%改为5%。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