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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09年06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0393         股票简称:东华实业         编号:临2009-021号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上午11:00时在广州市寺右新马路170号第四层公司礼堂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人,代表股份152,071,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69%,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杨树坪先生主持。

      二、经大会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商住楼地块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大会以3,474,000股同意,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获得通过。

      会议同意本公司与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成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共同开发广州市寺右新马路商住楼地块,即本公司占51%;广州新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占49%;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可在双方合作金额内与新意公司以收购债权及现金代付等方式支付该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王波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到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