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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挂钩对象引出了转持比例不合理问题
    2009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皮海洲
      ⊙皮海洲

      

      在充分肯定国有股转持政策这个大方向的同时,一些细节上的问题也需要正视。国有股转持,顾名思义转持的应是国有股。但由于一些细节上的偏差,以致个别非国有股也受到牵连。同时,也正是基于一些细节问题,不仅引发国有股转持比例不合理的问题,而且在客观上也减少了社保基金应转持的股份。

      在众多上市公司中,最先对国有股转持提出异议的是力合股份。6月26日,力合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清华科技园”持有的拓邦电子361.6万股被列入应划转社保基金范围,并被冻结。然而,“清华科技园”是力合股份的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57.15%,其他股东分别为深圳力合信息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33.21%、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持股9.64%。而只有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才是国有独资公司,持有的国有股权管理最终隶属于财政部。清华科技园持有拓邦电子的股份为1352.4万股,按此计算,国有股东清华控股公司的间接持股也只有130.37万股。即便是将清华控股的间接持股全部转持,也只有130.37万股,而多出的231.23万股,则是另外两大股东,即力合股份与深圳力合的股份。所以,将“清华科技园”持有拓邦电子股份中的361.60万股划由社保基金转持,无疑是对非国有股东利益的损害。

      也许这只是个别现象。但更重要的也是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是,弄错了国有股转持的挂钩对象。国有股转持理所当然应该是以国有股数量为基准,国有股数量多,则转持股份就多;国有股数量少,则转持股份就少。现在,国有股转让的比例虽然确认为10%,但这10%的基数不是国有股股份,而是“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也即是社会公众股。社会公众股与国有股转持没有关系,却被列为国有股转让比例的基数,由此就引发了很麻烦的问题。

      一是国有股股东划转的比例不统一,甚至妨碍国有股转持政策的执行。由于是根据首发规模来确定国有股转持比例,这样首发规模越小的公司,国有股转持份额就越小。如中国石油,首发规模40亿股,仅占公司A股总股本的2.47%;与此相对应的是,国有股转持仅为4亿股,仅占国有股的0.25%。而从拓邦电子的情况来看,在认定清华科技园持股是国有股的情况下,其转持比例高达26.74%,这一转持比例是中石油国有股转持比例的100倍。假如清华科技园持有拓邦电子的股份不是1352.4万股,而是300万股,那即便是将国有股全部划出了,也不够361.60万股的转持指标。

      二是导致国有股转持数量的减少,减少了社保基金的国有股来源。从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看,国有股主要集中在一些大型蓝筹公司里,但这些公司首发的公众股规模往往很小,中石油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中石油A股国有股规模高达1579.22亿股,如果是按国有股数量挂钩,按10%的转让比例,那么中石油国有股转持的股份数就高达157.92亿股,仅此一项社保基金就可增加1500亿以上的收入。

      因此,笔者以为,国有股转持似不应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挂钩,而应与国有股数量挂钩为宜。如此一来,国有股转持政策不仅更加合理,也可以更好地增加社保基金的收入来源,于国家有利,于全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