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财经要闻
  • 3:焦点
  • 4:金融·证券
  • 5:上市公司
  • 6:产业·公司
  • 8:书评
  • 9:信息大全
  • 10:专 版
  • 11:专 版
  • 12:信息披露
  • 13:信息披露
  • 14:信息披露
  • 15:信息披露
  • 16:信息披露
  • 17:信息披露
  • 18:信息披露
  • 19:信息披露
  • 20:信息披露
  • 21:信息披露
  • 22:信息披露
  • 23:信息披露
  • 24:信息披露
  • T1:艺术财经
  • T2:艺术财经·市场
  • T3:艺术财经·热点
  • T4:艺术财经·专题
  • T5:艺术财经·专题
  • T6:艺术财经·收藏
  • T7:艺术财经·资讯
  • T8:艺术财经·人物
  •  
      2009 7 4
    前一天  后一天  
    按日期查找
    4版:金融·证券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4版:金融·证券
    蓝筹引领大盘站稳3000点
    银监会澄清不实报道
    沪B指本周涨逾6%
    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今年来期货市场成交额
    超50万亿
    恒指全周缩量下跌2.13% 资金追捧新股
    天津银行获准筹建上海分行
    财政部续发行2009年
    第四期记账式附息国债
    兴业银行与徽商银行
    签署银行平台合作协议
    东海证券东风3号“新起点”即将发行上市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66 )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央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9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继前一日央行等六部门下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之后,3日央行再次对外公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细则》共30条,是对《管理办法》内容的进一步细化,详细规定了试点地区境内代理和结算银行、境外参加银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时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细则》自7月3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细则》要求,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细则》要求,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细则》明确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