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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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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资需国资委预审核
    2009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雁争
      ⊙本报记者 李雁争

      

      国务院国资委3日公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前,国资委需进行预审核,这与国资委目前所实行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后,股东大会前履行审核程序的做法有了很大变化。

      

      重组不成功须立即复牌

      国资委是在《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做出以上规定的。《资产重组通知》明确,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停牌期内,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未能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的,上市公司股票须立即复牌,国有股东3个月内不得重新启动该事项。

      对此,国资委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均是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有的还需要置出上市公司的低效甚至亏损资产,对国有权益影响较大,因此国资委应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前对该资产重组进行实质性审核。否则,一旦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后,该事项因不符合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要求,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否决,可能会给市场带来波动,也会影响投资者权益,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此外,不少上市公司股东为多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的甚至是上市公司。这些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必须经由自身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大会)进行决策后才能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设置预审核程序,待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因种种原因行使否决权,则意味着不仅否决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而且否决了上市公司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大会)决议事项,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则更大。

      严防内幕交易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重大信息的公开、透明、对称,防止在预审核环节走漏信息,《资产重组通知》同时规定国有股东应及时通过上市公司披露资产重组信息,并向交易所申请股票停牌后将方案报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防止出现泄密和内幕交易等问题。

      《资产重组通知》要求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应当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就资产重组事项进行协商时,应当采取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国有股东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