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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版: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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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向机构客户销售衍生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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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向机构客户销售衍生产品不得承诺收益
    2009年08月0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苗燕
    银监会要求加强银行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

      ⊙本报记者 苗燕

      

      境外金融机构衍生产品风险可能向境内银行和机构客户转移的路径将被银监会一一堵住。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管理,提高衍生产品交易中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交易服务质量,昨天,银监会对外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风险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机构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中提高透明度,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应尽的职责。为防止境外金融机构和产品的风险向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机构客户简单转移,《通知》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自主营销,不得与非境内注册机构雇佣的销售人员共同销售或变相共同销售,不得接受机构客户直接指定非境内注册的机构作为“背对背”平盘交易对手的衍生产品交易。

      此外,《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的主要风险特征应与作为真实需求背景的基础资产或基础负债的主要风险特征具有合理的相关度,不得将机构客户的人民币债务作为叙做挂钩非人民币市场指标的衍生产品的交易需求背景。

      《通知》要求,在衍生产品销售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所售衍生产品的收益与风险,不得误导机构客户对市场的看法,不得夸大产品的优点或缩小产品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机构客户承诺收益。在营销与交易时应首先选择基础的、简单的、自身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

      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尊重机构客户的独立自主决策,不得将交易衍生产品作为与机构客户叙做其他业务或产品的附加条件。不得过度追求盈利,不得将与机构客户交易衍生产品的相关收益与员工薪酬及其所在部门的利润目标及考核激励机制简单挂钩。

      《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或完善相关的衍生产品交易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当与机构客户交易的衍生产品处于不同程度的市值亏损或现金流亏损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采取的要求机构客户追加保证金或抵(质)押品、提供合格担保等信用风险缓释措施的具体方式及金额比例,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机构客户明示相关的信用风险缓释措施可能对机构客户产生的影响。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客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衍生产品交易是其自主的市场行为,适用“买者自负”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相对成熟的市场参与主体,应始终遵循“卖者有责”原则,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及市场培育和投资者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