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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股“流动性”的两难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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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在落实
    2009年10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周宏
      ⊙本报记者 周宏

      

      “赎回费”上涨了,而这次直指的是短炒基金的炒家们。

      证监会日前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据悉,《规定》在基金销售方面做出基本制度安排。首先,销售费用结构和水平与现行做法保持基本一致。其次,鼓励后端收费模式,引导投资人长期投资。三是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抑制短期交易。此外,《规定》规范了尾随佣金,建立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的共赢机制,以此维护销售市场秩序。

      但毫无疑问,《管理规定》的最大看点在增列短期交易的赎回费上。根据相关条文的第八条: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一)对于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二)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上述规定如果在正式发布后无疑会在基民的利益保护上,尤其是长期持有的中小基民的利益保护上起到重要作用。事实上在过去很多时候,对快进快出的投资者,尤其是大进大出的大投资者,基金行业内一直缺乏有效的利益约束机制,以至于时有机构“套利”散户基民的消息传出。而基金管理人出于行业客观环境和争取大客户等因素考虑,也对类似损害长期持有人利益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致使类似行为一直无法杜绝。

      而现在新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让人看到了一些希望。

      笔者觉得,在相关条款的制定和执行上,有关方面可以考虑的更加周全一些。

      比如,在目前的规定中,征收短期交易赎回费为“可选动作”,应将其列为“必选动作”。明确基金管理人,必须对持有周期少于7日和30日的基金投资人收入短期赎回费。既然,短期的频繁买卖,会对其他持有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就应该强制征收。

      第二、应对大额赎回,加倍征收赎回费。比如对于单笔赎回金额在1亿元,或者赎回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超过1%的赎回行为,加征“惩罚性”赎回费,比如1%。因为,一笔赎回行为对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影响除了持有时间外,更多地体现在其规模上,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对于大额的赎回行为,尤其是大额的短线买卖,完全有理由征收更多的费用。

      第三、应明确相关规定的执行责任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多加监管,对于不切实执行有关措施的基金管理人实行公开批评或是相关惩罚性措施,推动行业自律。

      最近成立的十家偏股型基金

    基金简称首发规模(亿份)
    博时策略88
    嘉实回报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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