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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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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09年10月1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9年9月21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982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本合同、基金合同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

      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                                          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机构投资者            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 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

      场内赎回                                

      日常交易             指场外申购和赎回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及上市交易

      等场内基金交易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系统内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

      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

      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设立日期: 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9899117

      联系人:段西军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香江投资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马庆泉:董事长,男,博士,教授,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第四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历任中央党校研究室主任、副教授、教授,广发证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总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二届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第三届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证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企业管理硕士,现任香江集团总裁、金海马集团董事长、香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广东省政协常委。曾任广州棠涌家具厂、北京丰台美满家具厂厂长。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学科建设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兼纪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匡丽军:监事,女,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涉外秘书,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曾任广州实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广州屈臣氏公司行政主管。

      刘文红: 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邱春杨,男,中国籍,金融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曾任职于南方证券资产管理部,2002年11月起至今在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筹建人员、研究发展部产品设计小组组长、机构理财部副总经理、金融工程部副总经理,2008年2月1日起任公司金融工程部总经理,2008年12月30日起任广发沪深3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易阳方,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谢军。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9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17 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9 年6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27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19 只。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2009 年初,中国工商银行先后被《环球金融》、《全球托管人》、《财资》和国内证券类年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及《证券时报》评选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18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和网上交易为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2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7楼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热线: 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下转1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