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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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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18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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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18版:信息披露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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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发行公告
    2009年1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B17版)

    (二)申购方式

    参与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认购股数为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的配售结果确定后,投资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手续

    凡申购本次增发股票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上交所的股票账户。尚未开户登记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申购表进行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传真号码为:021-23010272。

    投资者须于2009年11月12日(T 日)15:00 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

    ①《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表》(见附表2)

    ② 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③ 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④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⑤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⑥ 支付申购定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

    3、缴纳定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款的20%作为申购定金。

    申购款=申购股数×本次发行价格

    申购定金=申购款×20%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09年11月12日(T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申购定金,并于当日15: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

    申购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账户: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分行
    账户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800100675628026001
    同城交换号:044036
    中行系统行号:4030301
    人行跨行支付号:104290003033
    联系人 :张伟峰
    联系电话:021-63298126

    注:请投资者在备注中注明“卧龙地产网下申购定金:”+“投资者的A股账户名称(上海)”。

    申购款项必须在2009年11月12日(T 日)17:00 之前汇至上述银行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付申购款项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的在途时间。

    4、申购款的补缴或多余定金的退还

    ①2009年11月17日(T+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网上及网下申购情况、原A 股股东优先认购数量、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单及其获配售数量、应退还的多余申购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送达获配售及缴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的通知,获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补缴申购款。

    ②投资者缴纳的申购定金将被直接抵作申购款。若定金不足以缴付申购款,则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须在2009年11月17日(T+3 日)17:00 以前(指资金到账时间),将其应补缴的申购款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同上述缴付申购定金账户),同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未能在2009年11月17日(T+3日)17:00之前补足申购款,其配售资格将被取消,其所缴纳的定金将不予退还,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其所放弃部分的股票将由承销团包销。

    若定金大于申购款,多余定金将统一在2009年11月17日(T+3 日)退款。

    ③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6]78 号)的规定处理。

    ④会计师事务所将于2009年11月13日(T+1日)对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定金,2009年11月18日(T+4 日)对机构投资者补缴申购款(若有)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⑤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配售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网上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9年11月11日(T-1日)13:30-15:30 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国证券网(https://www.cnstock.com)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七、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1、发行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号

    联系人:马亚军、陈斌权

    2、保荐人(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新闸路1508号

    联系人:熊莹、胡俊、朱晓霞、沙金

    发行人: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10日

    附件:         表1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

    (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申购)

    本表一经投资者完整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及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章后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即构成申购者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

    申购专用传真:(021)23010272 咨询电话: (021)22169100/9101

    单位全称 
    股东账户名称(上海) 
    通讯地址 邮编 
    A股账户号码(上海)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身份证号 
    股权登记日持股数大写:                 股小写:                 股
    可优先配售股数大写:                 股小写:                 股
    申购股数大写:                 股小写:                 股
    申购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单位盖章/个人印章):

    2009年 月 日


    表2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

    (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

    本表一经完整填写、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章及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至申购传真号码后,即构成申购人发出的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申购专用传真:(021)23010272 咨询电话: (021)22169100/9101

    单位全称 
    通讯地址 邮编 
    A股账户名称(上海) 
    A股账户号码(上海) 
    与以上股票帐户号码(上海)对应的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身份证号 
    退款银行信息(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汇入行全称 
    资金账号 
    收款人全称 
    人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联行行号 
    汇入行地点省         市         区
    是否追加申购是/否本次申购为第 次申购,总申购 次
    申购股数大写:                股小写:                 股
    申购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申购定金大写:                元小写:                 元
    (单位盖章/个人印章)

    2009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注意事项:

    1、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填写表1;希望申购股数为100万股或以上的机构投资者,填写表2。

    2、申购表可从www.ebscn.com网站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3、退款银行信息中的户名须为投资者自有资金账户户名,退款银行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户名)应与申购资金汇款账户一致。

    4、申购股数限制:

    (1)一般机构投资者: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100万股,超过100万股的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投资者的申购数量上限为6,000万股。

    (2)公司原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在保荐人(主承销商)处进行,申购的数量最低为1股,最高不得超过其可优先认购的股数(计算结果只取整数部分精确到1股)。如申购股数超过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超出部分无效。

    (3)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确定其申购数量,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申购款的20%缴纳申购定金,公司原A股股东中有限售条件A股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须全额缴纳申购款,定金或申购款缴纳不足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须于2009年11月12日(T 日)15:00 时前划出申购定金或申购款,同时将划款凭证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并确保申购定金或申购款于当日(T 日)17:00 时前到达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6、投资者填写此表时不得涂改。未按照要求填写、填写不清、填写不完整、资料不实或未按时提交的申购报价表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因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他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9 年11月12日(T 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以及支付定金或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8、保荐人(主承销商)特别提醒投资者:2009年11月12日(T日)15:00 之后的申购恕不接受,请注意发送传真时间;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的一律无效;申购表一经传真至上述传真号码即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9、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项,以保证申购款项能在2009年11月12日(T日)17:00 前汇到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购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到账不足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10、本次发行的咨询电话为021-22169100、22169101,传真为021-2301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