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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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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知识产权成了跨国公司幌子时
    2009年11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刘春泉
    ——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七

      刘春泉

      原本属于法律和经济之争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这个全球化时代,却常常掺杂了外交斡旋、院外游说及政府介入,甚至动辄运用刑事手段,致使属于私权的知识产权变了味,开始政治化、国际化、复杂化了!

      就说跨国拘捕吧,其中有些甚至称得上是跨国陷阱。最近北汽某工程师因为涉嫌窃取商业机密等罪名在美国被捕,是这类现象的最新注脚。此前,有2008年轰动全国的湖南神力集团袁老板被美国爱宝公司以谈判为名诳到英国,未下飞机即遭拘捕,要求引渡到美国受审,虽然后来袁侥幸逃了回来,可是至今仍被通缉。再往前,2000年轰动海内外的美国华裔科学家李文和间谍案,59项指控之中58项无法成立,后来以辩诉交易,即李文和认一项轻罪指控而告终,连时任总统克林顿和法官都先后向他道歉。2002年华裔研究员韩斌被控窃取实验材料和商业机密案,后来无罪获释。2001年美籍华裔叶菲与钟鸣被控窃取商业机密等罪名案,官司一直打到2008年底,判刑1年。而今技术飞速发展、商机转瞬即逝,多少公司从创业到上市成功也不过就是三年五载的事,一旦不幸卷进司法程序,没准儿多少个股市的高科技新星就因此葬送了。

      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正是利用了司法程序冗长的弊端。就如当年钱学森先生回国,当时美国政府也是制造借口一直拖了五年,在新中国政府多方斡旋下才放他回国。

      可见,无论法制如何健全,无论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还是别的什么理由,假如刑事调查程序被滥用,对于任何一个公民个体来说,那都将是一场灾难;因为哪怕正义最终来到还你清白,逝去时间、虚耗的生命又焉能重来?

      再比如异地保护。不过,说怪不怪,知识产权保护的这种跨区域刑事追究乃至陷阱以及国内的异地保护,说到底都是企业竞争的表现,区别在于异地保护是选择性利用博弈论,采取措施规避地方保护主义,到没有利害关系的地方的法院,寻求实现正义,是合法的,也是上得了台面的。对跨国的刑事司法程序,则不能一概而论,当前全球人才流动,经济交流频繁,如果确有知识产权侵权事实,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寻求司法保护,无可指责。但是如果由于打击竞争对手,故意设置司法陷阱,哪怕你有遭遇侵权的基础事实,或者仅仅是以知识产权为幌子,都不能排除其非正义性,理应遭到谴责,而且,在事件查清之后,企业和司法机构应当给予被害人充分赔偿。以防止和遏制滥用司法程序帮助企业排挤和打击竞争对手的趋势。凡是跨国拘捕,那可都事关国际公法上的主权问题,开不得这样的先例。否则各国竞相模仿,把竞争对手的老板诳到国外抓起来,那还了得!所以,类似事情一出,嫌疑人所在国舆论一般都是一边倒地抗议,认为是滥用司法程序。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不全是民族主义情绪。

      北汽工程师事件一出,笔者不由得为当年李开复离开微软加盟谷歌的事情捏了把汗,庆幸微软在这个问题上还算是守法的有责任感的企业公民。后来再一想,似乎又有所不同。君不见,北汽事件,通用大宇在韩国控告俄罗斯Tagaz在首尔的子公司窃取商业机密的案件,其背后角力的都是相关嫌疑人的雇主企业。但是刑案高发于知识产权实力悬殊者,两家若都是势均力敌的跨国巨头,则似乎未必有这样的事情。较量总要先看双方的实力,真乃亘古不变的道理。

      当然,也有可能有更多外国公司之间的竞争未必是我们的媒体关注和我们注意到的,但是中国公司聘用海归频频引发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而且集中于商业秘密领域,确是一种值得重视和研究的现象。我们看到的异地保护的升级版本,是一种跨国保护的策略,也是对海外的华裔才俊们的一种震慑,让那些优秀的核心技术工程师们回国求职或者创业时不得不投鼠忌器,或者因忌惮于商业秘密侵权而安于现状。

      虽然商业秘密并不是知识产权传统三大领域(版权、商标和专利)的组成之一,但如果把知识产权比作一顶王冠,对企业和律师来说,商业秘密却可说是王冠上的明珠。因为它含义最含混,范围最难确定,可操作的伸缩空间最大。国外早有人批评说有些大公司在商业秘密类案件中向司法机关提出他们所谓的商业秘密价值巨大,但是事实上却往往是这些企业自编的一面之词,究竟实际价值几何,只有天知道。由此也导致了几乎在全世界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都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最大。就中国的上市公司来说,富士康和比亚迪的商业秘密争议,从民事诉讼打到升级为刑事诉讼,至今也未见明确说法。所以,作为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高层,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须得未雨绸缪。(作者系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