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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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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2版:市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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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2版:市场新闻
    保监会开门纳谏 保险公司信披将阳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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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开门纳谏 保险公司信披将阳光操作
    2009年11月11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史丽 资料图
      ⊙记者 黄蕾 ○编辑 陈羽

      

      习惯将内部信息藏着掖着的保险公司,得重新适应新的标准了。11月10日,中国保监会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范的信息披露,是指商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据业内人士分析称,监管部门制定上述办法主要是为了明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化及阳光化,其中心宗旨是让公众对保险公司有充分、动态的了解和认识,增加保险行业的整体公信力,将公司信息定期暴露在“阳光”下,也有助于保险公司治理能力的提升。

      这在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上可见一斑。按照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披露八项信息: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和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而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比如,原先只出现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范围之内的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董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情况等信息,就被要求作为基本信息进行披露。此外,市场人士所关注的股本变动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也被视为保险公司应披露的基本信息之一。

      对于重大事项信息的披露,草案要求,必须翔实到重大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包括: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董事本年内累计变更人数超过年初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之时;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等事项;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重大投资损失;公司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等十四项可能对公司经营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权益或潜在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草案明确,办法中的规定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不过,由于涉及国家利益导致办法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经保监会批准后,可不予披露。

      对于信息披露的载体,草案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建立公司互联网网站,并将其作为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之一。属于公司基本信息的内容,将登载于公司网站,并在事实发生后十五日内更新。而涉及财务会计、偿付能力、重大关联交易等关键信息则被要求编制成年度或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登载于公司网站或至少一种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保险公司登载于公司网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内容保留期限为永久,年度、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内容保留期限分别为五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