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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重庆银行执行和解进展情况的公告
    2009年12月1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09-44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庆银行执行和解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2日与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原重庆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行,以下简称“重庆银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就本公司与重庆银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达成了执行和解方案,并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关于与重庆银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09-41、临2009-42)。

      因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与本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公司履行了和解协议的相关内容,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的申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公司名下的相关电站设备、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等资产的查封、冻结,终结(2009)渝三中法民执字第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0日

      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09-45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

      签订《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况。

      本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涪陵大华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陶瓷”)、重庆市涪陵建筑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涪陵建陶”)、朝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华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26日以(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一审判决: (1)大华陶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2)大华陶瓷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的利息(从2005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24日止按年利率5.58%计算,此后按年利率5.58%上浮30%计算逾期罚息和复利至本金付清时止);(3)涪陵建陶对大华陶瓷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朝华集团对大华陶瓷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公司对大华陶瓷的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11月8日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007年11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7日发出(2008)渝五中民执字第150号执行通知书,其间朝华集团破产重整时偿付了200万元。

      本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披露,详见西昌电力2005-44、2005-45、2005-46、2006-37、2008-12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切实解决(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问题,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未受偿借款本金为人民币1800万元,在西昌电力按照第3条的约定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支付1800万元的30%即540万元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同意免除西昌电力对剩余本金1260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2、在西昌电力按照第3条约定履行义务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同意免除西昌电力承担(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全部利息及相关的执行费用的连带清偿责任。

      3、西昌电力以现金方式分两笔在两年内向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清偿借款本金540万元。

      4、西昌电力全部履行第3条约定义务后,双方的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即行清结。

      5、在西昌电力全部履行第3条约定义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兴业银行重庆分行须向本案执行法院申请撤销对西昌电力的执行申请,同时督促人民法院在十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西昌电力采取的所有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法律手续。若兴业银行重庆分行未按约定办理上述事宜,致使法院继续执行的,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若西昌电力未按第3条约定履行义务的,协议自行失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可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7、西昌电力因承担判决责任,向有关责任人主张权利的,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协助西昌电力行使,并以西昌电力受偿金额为限。

      三、其他情况。

      本公司根据上述和解方案与兴业银行重庆分行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已提交董事会审议,如本公司为该笔2000万元贷款提供的担保以执行和解的方式化解,则本公司为原关联方提供担保余额为9240万元。本公司将对上述担保事项的进展情况及该事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