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专版
  • 6:财经海外
  • 7:观点·专栏
  • 8:公 司
  • 9:F公司纵深
  • 10:创业板·中小板
  • 11:公司巡礼
  • 12:地产投资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机构动向
  • A4:资金观潮
  • A5:市场趋势
  • A6:数据说话
  • A7:市场评弹
  • A8:财富眼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2009 12 16
    前一天  
    按日期查找
    B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pdf
     
     
     
      | B4版:信息披露
    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2009年1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募集说明书摘要旨在向有意申购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提供有关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凡欲申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全文。投资者可从如下网址下载募集说明书全文:

    http://www.chinabond.com.cn

    http://cjs.ndrc.gov.cn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关要求,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六、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债券名称: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二)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三)发行人: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四)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0%(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5.46%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24%,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最后三年分别偿付本金的30%、30%、40%。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6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0.5亿元,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3.5亿元。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六)发行对象: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 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八)担保方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对盘锦市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该项应收账款为发行人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项目、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项目而获得的总额为人民币30.19亿元的BT项目回购资金。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盘锦市财政局分期拨付上述资金。

    (九)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在存续期最后三年分期偿还本金。2014年至2016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30,000万元、30,000万元和40,000万元,分别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30%、30%和4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监管:发行人聘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作为募集资金账户、偿债账户和BT项目回购资金账户的开户行和监管人,对账户及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行人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和质权代理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对应收账款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以保证质押资产的价值可充分覆盖本期债券未偿付本息总额及质押资产的安全。

    释     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指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而制作的《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主承销商:指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承销协议:指主承销商与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及流通签订的《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指发行人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以保障公司债券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应收账款为发行人履行《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约定义务而获得的BT项目回购资金。

    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监管银行: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受托管理人、质权代理人:指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发行人董事会。

    董事:指发行人董事会成员。

    工作日:指在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元: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指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9〕3084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尚君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联系人:王占杰、郭克敏

    联系电话:0427-8220560

    传真:0427-2818226

    邮政编码:124010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资本:52.12亿元

    联系人:李斗、韩冬、万强、胡珊、刘涛、陶云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招标大厦715室

    电话:0531-81776325、81776328

    传真:0531-81776346

    邮政编码:250012

    (二)副主承销商:

    1、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07

    联系人:张帆、唐诗云

    电话:010-59355787、59355767

    传真: 010-66553691

    邮政编码:100032

    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联系人:董朝晖、李洪波

    电话:021-68768159、68761616

    传真:021-68767880

    邮政编码:200122

    (三)分销商

    1、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901室

    法定代表人:罗浩

    联系地址: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固定收益总部

    联系人:白雪

    电话:027-65799809

    传真:027-85481502

    邮政编码:430015

    2、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7层

    联系人:黄刚

    电话:010-68083551

    传真:010-68083237

    邮政编码:100045

    3、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张航、雷岩、朱欣灵

    电话:0571-87925133

    传真:0571-87925133

    邮政编码:310009

    4、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26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张协、王晨昱

    电话:0512-87668725

    传真:0512-65587959

    邮政编码:215008

    三、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传真:010-88086356

    邮政编码:100032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 楼

    总经理:王迪彬

    电话:021-38874800

    传真:021-58754185

    邮政编码:200120

    四、审计机构: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2105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联系人:陆红、王丽艳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

    电话:024-22515988

    传真:024-22533738

    邮政编码:110013

    五、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陈放、林峻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政编码:100016

    六、监管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营业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兴隆台街116号

    负责人:刘凯

    联系人:马明

    电话:0427-2686830

    传真:0427-2686835

    邮政编码:124010

    七、受托管理人、质权代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注册资本: 52.12亿元

    联系人:李斗、韩冬、万强、胡珊、刘涛、陶云

    联系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文化西路13号招标大厦715室

    电话:0531-81776325、81776328

    传真:0531-81776346

    邮政编码:250012

    八、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经办律师:李哲、戴钦公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邮政编码:100140

    第三条 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二、债券名称: 2009年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部分简称“09盘锦建投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部分简称“09盘锦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年利率为7.70%(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5.46%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2.24%,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付条款,即在本期债券存续期最后三年分别偿付本金的30%、30%、40%。

    五、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4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6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公开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通过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0.5亿元,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3.5亿元。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六、发行对象: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

    通过交易系统公开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协议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 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七、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八、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2)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

    九、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09年12月16日。

    十、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3个工作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发行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的发行期限为自发行首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2月16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5日。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在存续期最后三年分期偿还本金。2014年至2016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30,000万元、30,000万元和40,000万元,分别占本期债券发行总额的30%、30%和4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首日: 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集中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十六、兑付首日: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七、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当日)。

    十八、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十九、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承销团成员: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十一、担保方式:发行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对盘锦市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为本期债券提供质押担保。该项应收账款为发行人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项目、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项目而获得的总额为人民币30.19亿元的BT项目回购资金。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盘锦市财政局分期拨付上述资金。

    二十二、监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二十三、受托管理人、质权代理人: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二十四、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

    二十五、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尽快就本期债券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的申请。

    二十六、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条 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

    第五条 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部分由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登记托管,具体手续按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实名制记账式企业债券登记和托管业务规则》的要求办理,该规则可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查阅或在本期债券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索取。

    境内法人凭加盖其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境内非法人机构凭加盖其公章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认购本期债券。如法律法规对本条所述另有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的认购与托管

    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托管。

    认购本期债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并须在开户证券营业部存有足额保证金,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认购无效。具体认购方法请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期债券的发行公告。

    认购本期债券协议发行部分的投资者须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三、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时,不须缴纳任何附加费用;在办理登记和托管手续时,须遵循债券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债券的转让和质押。

    第六条 债券发行网点

    一、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部分,具体发行网点见附表一。

    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认购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的部分。

    本期债券协议发行部分的具体发行网点为本期债券主承销商设置的发行网点(附表一中标注“▲”的发行网点)。

    第七条 认购人承诺

    购买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包括本期债券的初始购买者和二级市场的购买者,下同)被视为做出以下承诺:

    一、投资者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二、本期债券的发行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三、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申请本期债券在经批准的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交易流通,并由主承销商代为办理相关手续,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安排;

    四、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限内,若发行人将其在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给新债务人,则在下列各项条件全部满足的前提下,投资者在此不可撤销地事先同意并接受这种债务转让:

    (一)本期债券发行与上市(如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如已交易流通)的审批部门同意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转让;

    (二)就新债务人承继本期债券项下的债务,有资格的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出具不次于原债券信用级别的评级报告;

    (三)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后正式签署债务转移协议,新债务人承诺将按照本期债券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债务;

    (四)如债务转让同时变更抵押资产的,相关事宜须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并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五)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就债务转让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五、投资者同意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作为受托管理人、质权代理人,与发行人、监管银行及相关方签订《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包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收账款质押合作协议》、《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接受该等文件对本期债券项下权利义务的所有规定并受其约束;

    六、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质权代理人、监管银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合法变更,在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并依法就该等变更进行信息披露时,投资者同意并接受这种变更;

    七、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作出的有效决议,所有投资者(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接受该决议。

    第八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一、利息的支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每年付息一次。每年付息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所应获利息进行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每年的付息首日为2010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集中付息期为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二)未上市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利息的支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利息支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利息偿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三)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本金的兑付

    (一)本期债券在存续期最后三年分期偿还本金。2014年至2016年每年分别偿还本金30,000万元、30,000万元和40,000万元,分别占本期债券发行额的30%、30%和40%。每次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日终在债券登记托管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金自兑付首日起不另计利息。

    本期债券每年本金的兑付首日为2014年至2016年每年的12月16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本期债券每年的本金集中兑付期为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当日)。

    (二)未上市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托管人办理;已上市或交易流通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第九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尚君

    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亿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承担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和国有资产运营任务,是政府确定的城市开发建设投融资平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1家,参股公司3家。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益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受政府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受政府委托或社会经济组织委托代理投资;开展投资咨询服务、代理经营;土地整理和储备。

    根据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004号审计报告,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65.91亿元,总负债21.66亿元,所有者权益44.25亿元,2008年度实现净利润3.32亿元。

    二、历史沿革

    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盘锦市人民政府以盘政【2000】37号文《关于同意成立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1年4月27日取得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出资人为盘锦市人民政府。

    2005年,经盘锦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土地整理和储备两项内容。2006年6月,经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以划入的土地无形资产25,000万元进行增资。2006年7月4日,公司在盘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30,000万元人民币,并且公司经营范围增加土地整理和储备两项内容。

    2008年12月,经盘锦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盘锦市国土资源局下属土地储备中心的部分土地资产、盘锦职业技术学院等部分行政资产、盘锦港有限公司20%国有股权、盘锦市市政排水管网有限公司100%国有股权划转给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所有者权益因此增加32.30亿元。

    三、股东情况

    盘锦市人民政府是公司的唯一出资人。

    四、公司治理和组织结构

    (一)公司治理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政府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产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市政府决定。

    2、公司设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并执行其决定;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公司设监事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会、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公司组织结构

    发行人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其组织结构如下图:

    第十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

    公司是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自成立以来,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公司经营规模和实力不断壮大,在盘锦市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领域已经形成了显著的竞争力,在区域内具有行业垄断性,因而有着较强的竞争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一)政府给予大力支持

    近年来,依托优越的地理位置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盘锦市的经济实现了长足发展,地方财政收入持续稳步增长。近三年,盘锦市财政总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均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地方财政支出年均递增14%以上,有力地支持了经济和重点事业发展。2008年,盘锦市财政总收入62.99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4.91亿元,地方财政支出57.93亿元。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典型的公益性、基础性特征,政府的财政投入必不可少。作为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公司得到了盘锦市政府的有力支持。盘锦市财政局根据发行人项目投资及债务本息偿还的需要,将补贴金额纳入财政预算,按照资金使用计划予以拨付,以确保发行人的经营需要。由于盘锦市良好的经济形势和雄厚的财政实力,随着城建规模的加快,市政府对公司的财政补贴持续增加。自2006年以来,公司先后完成了辽河南路、新工街、便民利民工程项目、油田矿区东段基础设施项目、盘锦市城域弱电地下管网等公共设施管理项目的建设,从政府获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共计5.48亿元。

    2008年,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经营实力,盘锦市政府通过无偿划拨土地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以及国有股权的方式向公司注资,使公司资产规模实现了快速增长。未来政府将继续给予公司有力的支持,为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提供了保障。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缓解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2009年,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由公司作为发债主体、建设主体、偿债主体面向国内投资者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用于城区道路和中心医院项目建设。在债券存续期间,盘锦市政府将通过增加财政补贴力度、回购公司投建的基础设施项目等方式,对公司提供进一步的支持。

    (二)与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保持密切合作

    作为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积极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和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合作,多渠道、全方位筹集城建资金,较好地保障了盘锦市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

    公司自成立以来,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得到了银行的大力支持和贷款优惠。尤其是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盘锦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签订授信贷款协议,2004年起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盘锦市政府指定的承载主体,承接开发银行对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截止到 2007年7月,国家开发银行对发行人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合同额累计4.44亿元。在融资活动中,公司一直按时根据银行要求偿还贷款本息,保持着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盘锦市良好的经济发展前景为发行人提供了持续发展的空间

    由于盘锦市拥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建市20余年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近几年,全市上上下下紧紧围绕“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牢牢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双重机遇,不断加快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步伐,经济社会发展步入了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同时,作为国家批准的首批12家资源枯竭城市中的5家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之一,盘锦市依托良好的区位优势,把“海向型”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和战略重点,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打造世界级石油装备制造业基地、全国最大的重油加工和道路沥青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精细化工和新材料生产基地、全国重要的中小型船舶生产和配套产业基地等四大基地。作为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之一,盘锦市将连续4年获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将对盘锦市的经济转型提供有力的支持。

    此外,国家实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为盘锦市经济较快发展创造了更加有利的宏观环境,将对城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持续产业项目建设起到极大的带动作用。近几年来,在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带动下,盘锦市在项目和园区建设方面均取得了重大突破,特别是2008年以来,有100多个产业项目相继竣工投产。未来几年,盘锦市还将有一批项目投入建设并建成受益,持续产业发展的规模化和集群化正在加紧形成。

    三、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状况及发展规划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模式及其状况

    公司主要业务为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此类项目公益性、基础性强,具有典型的非单纯盈利性经济特征,由于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产品服务价格受国家政策控制等原因,投资回报率较低。但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逐步配套和完善,对于改善城市投资环境、提高全社会经济效率、发挥城市经济核心区辐射功能等有着积极作用,对城市土地增值、房地产业发展、商业服务业的繁荣以及地方经济的快速增长均有明显的支持和拉动作用。基于上述特征,城投类企业主要收入模式多为政府财政补贴以及对市政建设所置换出土地的转让、开发所得。

    作为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主体,公司在政府大力支持下得到较快的发展。自成立以来,按照市政府经营城市的总体部署,公司先后完成了盘锦市中兴路步行商业街、盘锦市城域弱电地下管网、盘锦鑫汇隆工业园等项目投资建设。随着公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开展,市政府不断加大对公司的财政补贴力度,每年从财政预算内安排给公司一定城建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自2004年以来,公司先后投资建设城区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10个,政府代建制项目8个。

    同时,发行人采用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模式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使发行人能够获得更为稳定的现金流。目前,发行人与盘锦市政府就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工程、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签订《投资建设和转让收购(BT)协议》。盘锦市将逐年支付发行人用于项目建设的代建投资额及投资利息,以收购相应资产。

    根据国家关于国有土地储备的管理办法,市政府授权公司,可以对核心区、矿区的土地进行前期的整理和开发,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同时作为对公司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的补偿,以提高公司营运能力,支持公司持续发展。2008年,盘锦市政府将城市核心区等5宗土地资产无偿划拨给发行人,该部分资产的评估价值为15.68亿元。未来的土地开发和处置收益将重点支持发行人承担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二)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

    根据盘锦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盘锦市已经确定了建设国家资源型转型试点城市的发展战略,把“海向型”发展作为主攻方向和战略重点,以建设沿海经济强市作为发展目标。公司作为盘锦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通过自我发展、自主经营,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增强经济效益,加大土地整理开发和储备力度,逐步成为有核心竞争力的跨行业的综合开发经营产业集团。

    根据以上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公司继续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未来一个时期,公司重点投资项目主要包括:盘锦市中华路(庄林路绕成公路)工程、盘锦市新工街西段(牛官坝口-中华路)道路工程项目、盘锦市中心医院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超过21亿元。

    在城建项目融资方面,公司将在继续稳步推进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的基础上,加大融资方式创新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公司将重点探索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以加快盘锦市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

    第十一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投资者在阅读发行人的相关财务信息时,应当同时查阅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之附注。

    一、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利润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发行人近三年有关财务指标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税后利润+所得税+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资本化的利息支出

    5、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产总额*100%

    平均资产总额=平均负债总额+平均所有者权益

    二、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本公司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本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来自于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第6004号审计报告中公司2006年、2007年、2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合并报表数据。

    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了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06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 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的利润表和合并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投资者在阅读载于附表二至附表四的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参照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本期债券是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成立起至本期债券发行前,未曾发行过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

    第十三条 筹集资金用途

    一、募集资金用途概况

    本次发债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盘锦市中华路(庄林线绕城公路)工程项目、盘锦市新工街西段(牛官坝口-中华路)道路工程项目和盘锦市中心医院建设项目等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为216,441.50万元。发行人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和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投资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盘锦市中华路(庄林线绕城公路)工程项目: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3月24日以盘发改发[2009]112号文批准建设盘锦市中华路(庄林线绕城公路)工程项目。

    项目计划建设期2年,项目总投资为135,663.50万元,其中:发行人自筹81,663.50万元,拟利用债券募集资金54,000.00万元。

    (二)盘锦市新工街西段(牛官坝口-中华路)道路工程项目: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3月9日以盘发改发[2009]88号文批准建设新工街西段(牛官坝口-中华路)道路工程项目。

    项目计划建设期2年,项目总投资为18,000.00万元,其中:发行人自筹8,000.00万元,拟利用债券募集资金10,000.00万元。

    (三)盘锦市中心医院建设项目:

    盘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9年9月15日以盘发改发[2009]359号文批准建设盘锦市中心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计划建设周期为30个月,项目总投资62,778.00万元,其中:发行人自筹26,778.00万元,拟利用债券募集资金36,000.00万元。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

    发行人将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以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发行人计划按以下方式管理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发行人董事会承诺在本期债券存续期间不更新本期债券募集资金投向。

    2、发行人建立项目管理小组,负责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控制。为本期债券募集资金建立专项账户,由项目管理小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资金。

    3、发行人与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及盘锦市财政局签署的《账户及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受托管理人、监管银行及盘锦市财政局对本期债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4、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资金管理,加强资金收支计划性,公司制定了资金调度会议制度。资金调度会议主要是通过分析资金结存及需求情况,制定当月资金拨付计划,保证资金有序及有效的使用。

    第十四条    偿债保证措施

    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本期债券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方式。发行人以其对盘锦市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资产,向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质押,为本期债券的本息兑付提供担保。

    (一)发行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质押资产

    发行人提供的质押资产为发行人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工程、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而合法拥有的对盘锦市人民政府的应收账款,即BT项目回购资金。

    根据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以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模式建设盘锦船舶工业基地等项目的批复》(盘政[2009]22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与发行人就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工程、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工程签署了《投资建设与转让收购(BT)协议书》(以下简称“BT协议”)。BT协议约定,盘锦市人民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将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盘锦船舶修造产业园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盘锦市辽河南路道路排水工程、盘锦市第二污水处理工程等项目委托发行人(项目代建人)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完工后由盘锦市人民政府负责收购。

    BT 协议项下的BT项目回购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19亿元,包括代建投资款人民币19.51亿元及投资利息人民币10.68亿元。《BT 协议》期限为10年。在此期间内,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盘锦市财政局按照协议约定分期拨付BT项目回购资金。

    按照《BT 协议》的约定,盘锦市财政局自2010年7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分期拨付BT项目回购资金,其中:代建投资款自2014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30日分别拨付2.34亿元,分别占代建投资款12%;自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30日分别拨付3.51亿元,分别占代建投资款18%;自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30日分别拨付3.90亿元,分别占代建投资款20%;投资利息自2009年7月30日起算至2019年7月30日,根据每年度期初代建投资款余额按年利率7.00%计算,于2010年至2019年每年的7月30日拨付。

    《BT 协议》约定的BT项目回购资金拨付计划表如下:

    单位:亿元

    在《BT 协议》中,盘锦市人民政府承诺,将上述合计人民币30.19亿元的BT项目回购资金,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无条件拨付至项目代建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盘锦市人民政府授权盘锦市财政局作为代理人,与发行人办理BT项目回购资金拨付结算手续。

    (下转B5版)

    项 目2008年末2007年末2006年末
    资产总计659,078.42186,032.73126,851.87
    流动资产合计85,450.9721,269.4117,406.68
    固定资产合计373,248.05120,375.7866,943.64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合计181,714.8025,691.3926,228.63
    负债合计216,621.9699,813.8254,409.57
    股东权益合计442,456.4686,218.9172,389.8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59,078.42186,032.73126,851.87

    项 目2008年度2007年度2006年度
    主营业务收入159.92123.36144.30
    主营业务成本30.3225.9321.20
    主营业务利润117.9689.91115.18
    管理费用1,845.131,668.601,185.35
    补贴收入35,333.1215,515.303,976.50
    利润总额33,215.0913,849.752,426.05
    净利润33,215.0913,829.112,444.62

    项 目2008年度/末2007年度/末2006年度/末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8,342.3814,016.09-3,662.7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7,534.37-57,967.70-6,940.1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611.0642,900.0015,800.0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2,419.07-1,051.625,197.11

    项 目2008年度/末2007年度/末2006年度/末
    流动比率11.931.141.27
    速动比率21.781.121.27
    资产负债率332.87%53.65%42.89%
    利息保障倍数44.624.342.38
    总资产收益率51.10%2.99%1.93%

    年份代建投资款投资利息BT项目回购资金

    拨付额

    应收账款

    余额

    20100.001.371.3728.83
    20110.001.371.3727.46
    20120.001.371.3726.10
    20130.001.371.3724.73
    20142.341.373.7121.02
    20152.341.203.5417.48
    20163.511.044.5512.93
    20173.510.794.308.62
    20183.900.554.454.18
    20193.900.274.180.00
    合计19.5110.6830.19 

      发行人:盘锦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齐鲁证券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