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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12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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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寻找提高劳动所得新坐标
    2009年12月1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湘源
      黄湘源

      人民日报近期发表的系列文章,触目惊心地揭示了劳动者所得过低的严酷现实。不过,缩小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的差距并非目前解决问题的症结,反而说明在提高政府和国企系统之外的劳动者报酬方面,不管是政策层面还是智囊层面,暂时都还没有可行的办法。

      笔者近期在不少地方了解到,尽管劳动者的收入每每被官方的工资薪酬统计数据所提高,但是,如果不计入被代扣代缴的“四金”“五金”,即使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镇,大多数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地方企业制造工、织造工、商店员工的实际月收也不过在千元上下。无论是与本地公务员相比,或者同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相比,以及同电信、石油等垄断性企业相比,差距都已不是一小截,而是越来越大的一大截。

      显然,造成在政治上本该最光荣的劳动者目前在经济地位上却最卑贱的情况,并不是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差距所能完全解释的。由于近若干年来的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大多在政府所能控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央企等部分国企的范围内打转,使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收入转移支付等财富再分配的受益者主要是处在上层建筑和公共服务等领域那些被认为在薪酬待遇方面需要补欠纠错阶层的工作人员,而广大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低收入普通劳动者,却被撂在了一边,这不仅造成了人们的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发生极大的差距,而且也迅速扩大了劳动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差距。

      一般情况下,国家的工资改革方案仅仅对央企等国有企业起直接作用,对私营企业或改制企业则至多只能起到相对的指导作用。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高低,最终取决于利润对成本的承受程度。当提高劳动所得比重没有坐标,或者说,企业的工资改革被推给了劳资关系而不再属于国家财政管理范畴的事情,那么,工资改革的阳光根本就照耀不到中小企业尤其是私企或已改制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工的头上。

      这种情形在新《劳动法》刚颁布实施的初期就曾不止演绎过一次两次,有些地方和企业甚至至今还有遗留问题。而在那些国有企业改制比较彻底的地方,几乎所有的地方国有企业都已变成了私营企业或准私营企业。也就是说,这些地方原国企的职工收入在被代扣代缴的那一部分后,其直接到手的收入其实同私企职工甚至农民工并没有多大的不同。可见,提高劳动所得的比重,并不仅仅是属于初次分配领域的问题,也不可能通过简单划一的工资改革加以解决。改革的春风吹不进低收入劳动者的钱包,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国企改革所留下的一个后遗症。

      当然,同样是国企职工,不要说改制和未改制不同,央企和地方国企之间,垄断性行业和非垄断性行业之间,更是存在天差地别的壕沟。财政部最近统一规定,企业发放的各种福利都将纳入工资总额。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随着人均数万元的福利纳入工资总额,岂不意味着现在已远高出全国城镇职工收入水平不止一头的央企职工,收入将进一步水涨船高?央企与地方企业收入分配的极大差距,是长期以来产业政策向有机构成较高的重化工产业和资本倾斜的结果,跟资本所得与劳动所得的差距更扯不上多少直接的关系。某些央企畸高的内部福利和不正常的工资奖金也不能反映我国企业职工劳动所得过低的整体水平。

      造成劳动者收入过低的症结,不仅有劳资关系没理顺的问题,更有由于缺乏收入分配改革的通盘打算而导致整个社会财富的分配和再分配“按下葫芦浮起瓢”的问题,以及改革不到位、不成熟所造成的财富过度向资本倾斜的问题,等等。在全民财富过多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考虑经济增长对增加就业、改善收入分配的促进作用,在财政收入再分配的过程中,适当提高对财富创造者的返还比例,加快国有股对社保基金划拨,有序、有效、公平地将财富转移到广大民众尤其是劳动者手中。笔者以为,一方面,企业应当在尽到纳税义务的同时,尽其所能不断使本企业职工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加而有所提高;另一方面,国家是不是也可以用企业上缴税收返还和国有股划拨的形式直接代企业职工缴付社会养老保险,使企业职工口惠而实不至的账面工资收入也可变为实实在在的可支配收入?

      (作者系资深市场评论人,现居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