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规则初步确定
2010-03-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欢
□债券型、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
□持仓规模:每一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合约不超基金资产净值的10%,卖出合约不超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总投资头寸:普通开基持有的买入合约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之内
□限制日间回转交易:日交易合约不超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记者 张欢
中国证监会15日公布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参与程序、比例限制、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控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保本基金可以投资股指期货,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则被排除在门外。
《指引》从五方面严格限制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比例:
一是控制持仓规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二是控制投资杠杆。为防止基金利用期货投资的杠杆特性增大投资风险,将基金的总投资头寸,即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总和,限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95%(对普通开放式基金)或100%(对ETF基金、指数基金和封闭式基金)之内。(下转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