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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能源管理柳暗花明 国务院支持政策即将出台
  • 合同能源管理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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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能源管理新政
    催动相关企业新商机
    2010-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陈其珏 实习生 张俊杰 ○编辑 王晓华

      在北京西单一商场的电梯门外贴上了宣传环保、低碳、节能减排的宣传画

      ⊙记者 陈其珏 实习生 张俊杰 ○编辑 王晓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出炉在即,预计将在税收、融资渠道、补贴等方面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相关企业做大做强。分析人士表示,这一政策或使节能设备、建筑节能、余热锅炉、变频设备等相关上市公司受益。

      本报记者昨日从上海农商银行科技中小型企业融资中心内部人士处了解到,自去年7月起,农行就开始关注国内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发展。今年为了更好落实“调结构”的方针,最近已与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磋商加大融资力度,从而进一步缓解中小型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贷压力。

      第一创业证券研究所分析师刘波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的有效服务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和节能设备产业发展。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发展更需要支持政策出台,因此短期内对节能设备行业影响不大。

      “节能不仅具有环保的社会性,更应该具有经济效益性。”刘波指出,节能效果不只是一个节能设备的参数度量,更是一个时间度量。节能设备生产企业如果只负责销售节能设备给用能单位,一旦买卖完毕,后续难以保证节能设备能够达到有效节能效果。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节能设备厂商和用能单位之间的一种节能效果契约,以节能服务为手段,以节能效果收益为盈利模式,能保证节能项目的节能效果。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将加强节能设备厂商和用能单位之间对节能环保的认识,促进节能设备产业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刘波说。

      不仅如此,他指出,合同能源管理还是一种新的服务模式,需要相应的财政税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法律、标准、技术进步等。其中,能源消费差价是合同能源管理盈利的基础。合同能源管理负责系统建设费用,以节能效果收益分红为收入。而节能效果收益以未节能前的能源花费与节能后的能源花费的差价为基础,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在他看来,节能服务行业尚处于“幼年期”,必须由政府引导,给予适当的经济激励,主要应由两方面着手,一是降低节能投资成本(财政拨款、税收减免、贷款优惠三类),二是增加能源使用成本(能源税、环境税等)。

      “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具体的政策支持,节能服务模式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而如果合同能源管理获得普遍推行,则反过来将大大加速节能型设备的应用和普及。”刘波说。

      天相投顾分析师孔令桦则认为,这种商业模式能有效地加强企业节能减排的动力,因此在市场化运作、管理都逊色很多的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领域会得到很大的应用。

      “目前国内已有多家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但受到补贴不足和融资难等困扰,在收入中占比较小;一旦政策给予更多扶持,可能打开此类业务的增长空间。随之而来的对节能设备的需求也会逐渐增加,节能灯具、余热锅炉、节能变频设备等都将从中受益。”孔令桦说。

      九州电器证券部人士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透露,公司目前高压变频经营良好,由于公司从事高压变频器以及风电交流器的生产,具有合同能源管理和新能源开发的双重概念。随着合同能源管理具体措施的出台,公司有望在税收政策上获得更多减免。

      泰豪科技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虽然合同能源管理政策会让一批中小型企业成为公司潜在的对手,但公司在节能建筑方面是龙头,并着重加强了项目实施的后期维护保障,形成了有自身特色的核心竞争能力。从目前形势看,合同能源管理仍然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客户总是倾向于找一些资信能力较强的企业合作,政策的出台实际对泰豪更有利。”

      但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有关专家则指出,合同能源管理本质上说,是由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要使整个能源市场有序健康发展,仍然需要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电力监管部门和国家财政部门参与协调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