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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券期间遇配股增发 券商倾向提前了结
    2010-03-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雪 ○编辑 于勇 朱绍勇

      ⊙记者 张雪 ○编辑 于勇 朱绍勇

      

      投资者今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时,可能会出现“融券证券分红配股是属于自己还是券商”的疑问。本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多家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他们明确表示,融券卖出证券产生的权益属于证券公司,不过各种权益的具体处理方法各有不同。

      在各种权益中,现金分红、送红股、转增股本的处理方法较为简单。如,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派发现金红利时,在权益登记日前还没有和证券公司了结融券债务,那么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再比如融券的股票每10股送1股,那么客户在还券时,就要借10股还11股。

      如果遇到配股、增发新股及可转债的话就相对复杂,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就是在股权登记日之前,券商与客户提前了结融券业务。“如果已经事前约定好以此方式处理,客户没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了结,券商是有权执行强制平仓的。”上海一位券商人士特别提醒。第二种方式比较复杂,投资者以现金结算方式予以补偿。“也就是不了结,先计算公允价值,然而客户再补钱。但是存在一个问题,这个公允价值谁来计算、怎么计算,如果按照上市第一天的价值来折算,这里面就有个时间差”。上述券商融资融券部负责人介绍。第三种方式,是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支付配售所需款项,同时增加投资者的融券负债,投资者应在还券时,一并偿还由配售而新增的股份。简单来说,就是券商先把配股、增发等需要的钱给客户,上市以后客户一起还给券商。一般投资者应在新股或可转债上市后三个工作日内偿还新股或可转债。

      “三种权益处理方式都可以,具体要根据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约定处理,而且每家券商可能不一样,不少券商就打算采用第一种最便于操作的方法。”上海一位券商的融资融券部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