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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前言

      (一)订立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金额和赎回基金确认金额均以人民币元计算,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对境外投资顾问的挑选和委托过程中,承担受信责任,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确保境外投资顾问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6)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数据发送错误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托管人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协调解决;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

      (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0)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4)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5)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1)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22)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6)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7)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投资顾问、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和资金汇出入情况;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8)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9)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业务;

      (10)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12)每月结束后7个境内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20)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2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转B18版)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