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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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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4-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一)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二)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四)代理投票权的政策和程序

    1、代理投票权的决定将由国际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

    2、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托管人进行代理投票。由于国外的公司治理标准、法律或监管要求和披露实务操作与中国的相关规定存在差异,当委托投票权与非中国证券相关时,受托机构将考虑在相关外国市场上适用的不同的法律法规,提出决定如何行使表决权的建议。

    3、在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中,就基金持有股票行使投票权的持有人可能被限制在股东大会召开日期前后的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交易。由于此类交易限制会妨碍基金管理且可能导致基金的流动性受损,如果存在此类限制,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代理投票权。此外,某些中国以外的法域要求投票的股东就不同的基金披露当前的持股情况,如果存在此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在一般情况下将不行使委托投票权,以保护基金持有信息。

    4、基金将保留委托投票权的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其中包括:

    (1)基金作为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有报告义务的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的材料;

    (2)发行人的名称;

    (3)证券的交易所代码;

    (4)会议日期;

    (5)会议上需投票的事项的简要描述;

    (6)需投票的事项是否由发行人、其管理层或其他人或公司提出;

    (7)基金是否对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8)基金如何就该等事项进行了投票;

    (9)基金的投票是赞成还是反对发行人的管理层的提议。

    (十五)证券交易

    1、证券经纪商的交易执行能力、研究实力和提供的研究服务,是选择证券经纪商以及分配交易量最主要的原则和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证券经纪商是否对投资指令进行了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研究机构的实力和水平。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能否所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

    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指证券经纪商承接调研课题的态度、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以及就有关专题提供研究报告和讲座。

    2、交易量分配的方法及标准

    针对境外投资基金业务涉及多个海外证券市场的金融产品投资特点,如不同交易时间、多国货币计价、不同国家风险溢价、每个国家证券交易的法规、税收和监管方式都有差别,证券经纪商的选择更注重其全球范围内上市公司研究力量的综合实力、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特色研究力量和遍布全球主要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平台的便捷性、高效性。

    针对新证券经纪商之等级评分,一律先由国际业务部提出证券经纪商候选名单,金融工程部依证券经纪商所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数据来作信用调查,提出证券经纪商评估报告书,呈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核准后方可进行下单。

    往来下单证券经纪商名单均需以定期评分方式进行确定。

    每半年评分一次。

    由基金经理/交易员根据证券经纪商研究服务品质、交易执行能力进行评分。

    打分纪录归档并送监察稽核部和国际业务部备案。

    依交易对象分级所可列示的额度及相关法规定,公司将对各证券经纪商的交易总量实施限额控制。额度管理根据境外投资基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分仓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维护持有人的利益出发进行妥善处理,并及时进行披露。

    4、交易佣金的返还。管理人每年年初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和考核,与证券经纪商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规定详细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严格禁止佣金返还的情况出现。

    五、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1006 号诺德中心八楼GH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10年3月1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两只封闭式基金、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平先生,董事长,硕士。曾在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任教,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证券投资部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4年10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凤良志先生,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杜长棣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蔡咏先生,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何玉珠女士,董事,学士。历任JP 摩根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瑞银集团董事总经理。现为星展资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新加坡财富管理学院资深顾问。

    吴积民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特许财务分析师。有逾二十年投资银行及资产管理经验,曾任职多个主要财务机构,包括汇丰银行及JP 摩根。现任星展资产管理(香港)董事。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及金融学教授。曾为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顾问教授。现为民政事务总署下的《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主席,为香港证监会的公众股东权益小组服务。于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教授;兼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主编,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陈华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科技大学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计算机学院执行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沈和付先生,监事会主席,法学学士。曾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副主任。现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叶斌先生,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钱进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

    林良友先生,监事,学士。曾在花旗银行、瑞信出任要职。现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私人银行部业务主管。

    张利宁女士,监事,学士。曾任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会计、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管会计,历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总监和财务会计部总监。现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陈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同上。

    陈礼华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兵先生,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思乐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硕士。历任野村项目融资有限公司副经理;汇丰投资银行副经理;康联马洪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新加坡星展银行助理副总裁、副总裁;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委员;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兼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邓永健先生,英国兰卡斯特大学MBA,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欣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元大京华证券(香港)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大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监;星展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总监/高级投资经理;加拿大宏利资产管理(香港)股票部行政总监。2007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礼华先生,硕士,总经理,同上。

    朱剑彪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经理助理、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潘九岩先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交易部任中央交易员,2002年起至今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交易主管、同智基金经理助理、交易部副总监,现在担任交易部总监。

    白仲光先生,金融工程专业工学博士,2003年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基金经理等职务。现任金融工程与量化投资部总监,长盛中证100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戴春平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泰康保险资产管理中心投资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助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和融通新蓝筹基金经理。2009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部总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庆林先生,经济学硕士。曾先后在长城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等职务。2009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书面化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一套严格检验程序,以检验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上述文书同时抄报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一套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总经理出具工作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 境外投资顾问

    (一)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

    名称: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GOLDMAN SACHS ASSET MANAGEMENT, L.P.)

    成立时间:1990年4月4日

    办公地址:200 West Street, New York, NY 10282-2198

    邮寄地址:高盛(亚洲)责任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2号长江集团中心68楼

    联系人:高卉(Ruth Gao)

    电话:(852)29786049

    传真 :(852)29781490

    电子邮件:ruth.gao@gs.com

    公司网址: www.gs.com

    公司简介:

    高盛资产管理泛指高盛集团在世界各地所有涉及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部门。高盛资产管理是全球领先的资产管理机构,其目前在管资产总数居全球前10位,截至 2009年12月底, 资产管理规模达 7,534亿美元。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是高盛资产管理在纽约的分支机构。高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合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超过19年,投资区域分布北美、欧洲、亚太以及新兴市场等多个地区。

    (二)参与本基金产品投资的主要人员情况

    1、Gary Chropuvka,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全球产品策略团队成员

    Gary目前是负责客户策略和交流的全球产品策略团队中的成员之一。他曾经在量化股票策略部门中领导过投资组合实施工作,并且还曾经在负责开发节税投资产品的量化股票部门中,是应税产品管理团队中的一员。Gary于1998年3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在私募股本合伙企业部门中任职。在此之前,他曾在摩根士丹利的代理清算组(Correspondent Clearing Group)中任职四年。Gary拥有13年的行业经验。他获得了罗格斯大学的文学学士学位(数学),并在加州大学获得了金融工程硕士学位。Gary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2、Len Ioffe,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 高级投资组合经理、全球量化股票团队成员

    Len 是全球量化股票团队的高级投资组合经理,负责管理全球及非美国投资组合。他也是全球量化股票投资政策委员会成员之一。在担任这一职务前,Len 负责美国国内及国际投资组合的建立及风险分析,并实施不同的交易策略。Len 于1994年加入高盛资产管理。此前,他供职于史密斯· 巴尼·希尔森公司。Len 拥有15年的从业经验。他获得了俄罗斯圣彼得堡理工大学颁发的计算机科学硕士学位以及由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颁发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Len是特许金融分析师。

    3、Katinka Domotorffy,特许金融分析师,董事总经理,量化投资策略部主管

    Katinka是高盛资产管理量化投资策略部的主管及投资总监。在此之前她曾任职该部门定量投资策略小组的策略主管, 并兼任组合经理一职,与全球宏观/固定收入小组合作。她以前主要负责对各类共同基金、基金捆绑项目及机构客户进行定量研究和组合管理, 研究重点包括全球跨行业和国内以行业为基准的股票策略以及最优组合构建技术。Katinka于1998年加入高盛资产管理,并于2006年获得合伙人资格。 在加入高盛前,Katinka曾获Thouron奖学金前往英国求学,并以优异成绩获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授予金融学理科硕士学位。Katinka毕业于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获理学士学位,现持有特许金融分析师牌照。

    4、Lia Wang,特许金融分析师,执行董事, 客户组合经理, 香港

    Lia于2002年7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任职于量化投资策略部客户组合管理团队,主攻亚洲(除日本外)市场。她目前的办公地点在香港。从2002年7月到2008年1月,Lia在高盛纽约负责量化研究和组合管理工作。Lia于2002年5月于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会计硕士学位(一等荣誉学位)。Lia于2005年获得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

    5. Oliver Bolitho, 董事总经理,高盛资产管理亚洲主管, 香港

    Oliver为高盛资产管理亚洲的主管,他于1998年加入高盛,担任目前职位之前,他曾在2001年至2006年间担任英国和爱尔兰业务的主管。Oliver初入高盛资产管理时负责发展与机构投资顾问的关系。加入高盛之前,Oliver是Brand Consultancy(一个专注于衡量和改善营销活动财务绩效的团队)的发起人和合伙人。1990年从剑桥大学毕业后,他加入了美国策略顾问公司 - 贝恩公司,开始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同时,Oliver还在医生保护协会(一个关注全球医疗工作者的互助保险公司)投资委员会任职,并担任英国慈善团体Comic Relief(一个关注英国和非洲健康和福利项目的团体)的投资委员会成员。

    6.Ruth Gao 高卉, 执行董事,香港

    高卉于2008年10月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作为销售和市场营销团队的一员,她主要负责管理开发中国大陆地区的业务。在加入高盛资产管理之前,高卉曾在瑞联全球资产管理工作四年半,作为高级销售经理,从事发展中国机构客户业务开发及参与瑞联与中国合作合资的项目。高卉的职业生涯始于2001年,那时她就职于平安证券与资产管理。高卉在南开大学获得经济学本科学历后,赴英国卡迪夫大学研读国际金融,并取得硕士学位。

    (三)境外投资顾问的历史业绩

    由前任高盛量化部门全球最高负责人Bob Litterman先生于1992年发布的Black-Litterman 模型,是为组合优化的过程提供支持的理论依据。Black-Litterman模型在高盛资产管理内部长期被应用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与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并且业内其它投资者也逐渐开始使用该模型原理优化组合配置。Black-Litterman模型公认最大的长处在于可以在投资观点的基础上形成合理的组合配置方案。在高盛资产管理为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上全程使用了Black-Litterman模型的理论体系。

    高盛资产管理相信其采用的这种投资于估值低,盈利能力强,盈利质量高,市场趋势好,分析师持正面观点且管理层对股东很友好的公司的系统性投资方法,仍然是一种客观理性的投资方法。这种投资方法尽管最近遇到了一些挑战,但曾经经历了多年不同地区不同市场环境的考验,为高盛资产管理的客户提供了良好的收益。例如,高盛资产管理历史最长的投资组合,美国大盘股指数增强基金,自1991年12月到2008年1月的17年间,提供了年均优于标准普尔500指数0.75%的收益率。相似的,高盛资产管理旗下的全球市场国家中性投资组合,在保持和MSCI全球指数相同的国家权重的前提下,在过去5年半的时间内实现了年均优于指数3%的收益率。

    (四)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而非境外投资顾问)以受托人的身份全权管理基金的证券投资,其中会用到境外投资顾问的研究和建议。境外投资顾问的职责是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投资顾问协议》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下列服务:

    1、向基金管理人以资产组合列表的形式提供投资建议(基金管理人有全权决定是否遵从该列表)以及相关辅助服务;

    2、 为了就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组合管理流程中的交易和其他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合理协助,传授国际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根据《投资顾问协议》的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其他服务。

    根据《投资顾问协议》,境外投资顾问在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就资产组合中证券的组成和权重而言)之前,可以为其他账户执行交易或为其他客户提供类似建议。

    高盛资产管理特别设计了金融冲击指标加强量化模型的反应性管理。通过收集市场数据进行推演,金融冲击指标能够纵向衡量比较市场现状与911、长期资本LTCM、俄罗斯债务危机等历史事件。通过与投资顾问合作交流,基金管理人投资团队理解量化模型理念及选股标准、在市场急剧变化时影响模型的相关因素。在市场发生此类情况时,投资团队将在高盛资产管理的紧密协助下,对模型选股建议产生的影响和变化做出适当的调整。

    八、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31日《关于核准长盛环球近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501号)批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10年4月19日至2010年5月21日进行发售。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四)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规模上限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须受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限制)。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募集币种

    人民币

    (八)基金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2010 年4月19 日至2010年5月2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网站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1.0%
    200万≤M<500万0.8%
    M≥5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十一)认购份数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十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计算和确认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十三)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境内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伦敦、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正常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持有人要求,增加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还可视情况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三日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对于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三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中,当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费用后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购买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1.2%
    200万≤M<500万1.0%
    M≥500万每笔1000元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一年0.50%
    大于等于一年小于两年0.25%
    大于等于两年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三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并提前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7、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8、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9、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投资的重要市场正常或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换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和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本基金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为连续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个开放日但少于十个开放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十个开放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十个开放日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0个开放日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程序及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转托管一步完成。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2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3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他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实施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5、“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七) 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的费用);

    3、基金的资金划拨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证券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5、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6、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和其他为基金利益而产生的中介机构费用(包括税务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含境外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包括向境外资产托管人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五)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二、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十三、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基金投资及收益以及估值调整;

    7、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以本基金名义或托管人名义开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资产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每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1日完成T日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首次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估值日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第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在估值中汇率数据选取方面,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托管人将按目前QDII相关法规,采用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每天所公布的人民币分别兑换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瑞士法郎等五种外币的中间价。涉及这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汇率, 则采用Bloomberg 于北京时间18:00公布的 Tokyo Composite Rates的相关货币对美元中间汇率进行换算。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香港、伦敦和纽约等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基金管理人所在的中国大陆遇法定节假日时;

    3、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第8项规定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但是,对于其中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税务顾问(称为“责任人”)业务操作不当、疏忽或者故意违约等行为导致基金实际税收负担(含罚金等)与估值有所差异的,该等差异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利益进行追偿。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收益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境内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并可参考国际会计准则。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认可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本基金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计算每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于两个境内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两个境内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工作日后两个境内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境内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境内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