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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0-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 华 都 公告编号:2010-022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裴亮独立董事出差袁新文
    胡宝珍独立董事出差袁新文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陈志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青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美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增减变动(%)
    总资产(元)1,612,619,758.131,390,415,204.5115.9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519,627,198.30505,564,434.942.78%
    股本(股)106,880,000.00106,880,000.000.0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4.864.732.75%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增减变动(%)
    营业总收入(元)1,128,298,840.26820,718,191.3637.4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750,763.3618,002,166.5137.4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82,346,743.4330,920,050.53489.7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710.29489.66%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150.1136.3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150.1136.3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78%3.46%1.3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72%3.43%1.29%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30,358.97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120,000.00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302,512.5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6,343.59
    所得税影响额-94,795.32
    合计291,014.67

    对重要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说明

    政府补贴12万元及违约金等收入增加。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13,014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中国银行-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338,900人民币普通股
    刘晓初1,2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银行-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1,136,200人民币普通股
    东莞证券-招行-旗峰1号策略精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045,35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汇添富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97,165人民币普通股
    周文贵68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上官常川6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黄履端6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工商银行-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00,000人民币普通股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施罗德中国股票基金599,948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营业收入:2010年1-3月,公司继续推进连锁超市发展,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实现营业总收入112,829.8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48%。

    (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报告期实现盈利2,475.08万元,比增37.49%,主要受益于宏观经济向好和规模效益的影响。

    (3)销售费用:报告期较上年同期增长53.82%,主要系销售规模扩大,销售费用随之增加。

    (4)管理费用:本期较上年同期增幅35.08%,主要原因为经营规模扩大,人工费用等增加。

    (5)财务费用:报告期55.76万元,比去年同期-99.03万增幅156.3%,主要系上年同期募集资金存款息收入所致。

    (6)由于销售规模的扩大,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费用的同比增幅分别为35.38%、44.33%、33.08%。

    (7)预付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4,078.74万元,增幅52.86%,主要为预付家电、烟及设备款等。

    (8)应付票据:报告期支付货款加大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

    (9)预收款项:期末较期初增加35.87%,主要原因系门店的增加和春节销售旺季,预收客户款项增加。

    (10)应付股利:期末应付股利1,068.80万元。

    (11)其他应付款:期末较期初减少4,157.72万元,降幅38.36%,主要系支付收购款及设备、装修款等。

    (12)其他流动负债:期末比期初增加1,229.99万元,增幅250.89%,主要系期末结算单据未达的店租及应付水电费等。

    (13)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比增45.65%、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比增36.35%,主要系规模扩大所致。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本期为6,300.0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1.85%,主要系门店扩张、人工费用增加所致。

    (15)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报告期比增38.72%,主要系新增门店支出。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报告期内,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提出或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3)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拟进行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报告期内,公司正按有关规定准备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的相关材料。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股份限售承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的股东陈志程、周文贵、上官常川、龚严冰、付小珍、郭建生、龚水金、李青分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其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报告期内,公司承诺股东均遵守了所作的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发行时所作承诺控股股东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已分别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书》。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没有发生与公司同业竞争的行为。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3.4 对2010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单位:元

    2010年1-6月预计的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小于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0-40%
    2009年1-6月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0,399,413.44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宏观经济向好,公司销售稳步增长。

    3.5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程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0-023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4月28日上午10: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132,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22%。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独立董事裴亮先生、胡宝珍女士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0,132,75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张明锋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