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
稳定轻烃不征成品油消费税
稳定轻烃不征成品油消费税
2010-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阮奇
记者20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批复明确,油气田企业生产的稳定轻烃不征成品油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复山东省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时指出,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