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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0-06-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十四、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办理场所

    1、本基金的的直销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rtfund.com);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销售开放式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5月31日起开放日常申购业务;2004年7月28日起开放赎回业务;2005年4月1日起开始办理融通通利系列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6年2月27日起开始办理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2006年11月20日起开始办理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与本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直销机构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告。

    (五)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收取适当的基金转换费和补差费;

    5、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6、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已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按其初始持有时间连续计算。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要求,于2010年3月15日起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7、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8、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9、由于前端费用和后端费用的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10、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

    11、对于缴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补差费;

    12、基金份额记录其历史转换情况,对于缴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从低费率基金转入高费率基金时,基金补差费的收取应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申购(认购)费率与最低申购(认购)费率的差额;

    1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和网上直销的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定期定额申购每次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在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2、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

    3、本基金基金账户无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4、投资者每次最低转换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最低金额或赎回、转换最低份额以及最低持有份额的限制,最迟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申请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5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入份数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设申购费率为1.6%,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1+1.6%)=4,921.26元;

    申购费用=5,000-4,921.26=78.74元;

    申购份额=4,921.26/1.200=4,101.05份

    注:由于不同的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不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申购5,000元,并且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则申购情况如下:

    申购份额=5,000/1.200=4,166.67份。

    申购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归基金资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1)前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设赎回费率为0.3%,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前端收费份额10,000份,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36=11,96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2)后端收费模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认)购费=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认)购费率

    赎回费=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认)购费-赎回费

    例四: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认购所得,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6%,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认购费=10,000×最小值(1.000,1.200)×1.6%=160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160-36=11,804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例五:假如赎回费率为0.3%,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投资者赎回后端收费份额10,000份,该笔份额为申购所得,对应的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9%,则赎回情况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元=12,000元

    后端申购费=10,000×最小值(1.100,1.200)×1.9%=209元

    赎回费=12,000×0.3%=36元

    赎回金额=12,000-209-36=11,755元

    注:由于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3、对本基金转入、转出情况的计算,举例如下:

    1)转入情况的计算

    基金转换以转换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转换费及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转换费的其余部分及补差费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例六:某投资者转换1万份基金A至本基金,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份额为:

    基金A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A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基金A转换至本基金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200=12,000元;

    转换费=12,000×0.3%=36元;

    补差费=[(12,000-36)/(1+0.2%)]×0.2%=23.88元;

    转入份数=(12,000-36-23.88)/1.000=11,940.12份。

    2)转出情况的计算

    转换金额=转出份数×T 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T 日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转换费及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转换费的其余部分及补差费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例七:某投资者转换1万份本基金至基金A,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A份额为:

    本基金转换份额10,000份;

    基金A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元;

    本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元;

    假设本基金转换至基金A的转换费率0.3%,补差费率为0.2%;

    转换金额=10,000×1.000=10,000元;

    转换费=10,000×0.3%=30元;

    补差费=[(10,000-30)/(1+0.2%)]×0.2%=19.90元;

    转入基金A的份数=(10,000-30-19.90)/1.200=8,291.75份

    注:由于转换目标基金不同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该例仅作参考。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基金资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或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资产规模的扩大有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登记过户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可能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到第(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月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公告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销售机构已受理的申购申请或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工作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本基金的转出申请按赎回比例确认。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进行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内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十五、基金费用概览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报酬;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应给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和赎回费

    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用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前端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称为后端申购费用。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投资者申购规模分档设定,当申购金额<100万元时,为申购金额的1.6%;当申购金额≥100万元时,为申购金额的1.10%;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9%,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5%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额的0.3%,随着持有份额的时间递减。

    基金名称申请份额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持有时间<1年0.3%
    1年≤持有时间<3年0.15%
    持有时间≥3年0

    (3)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转换费用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与融通通利系列基金、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基金、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之间已经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或者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2)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3)补差费率:对于前端收费模式基金,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补差费为0;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时,按申购费率(或认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对于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补差费为0。

    4)基金补差费的收取以该基金份额曾经有过的最高申(认)购费率为基础计算,累计不超过最高认购(申购)费率与最低认购(申购)费率的差额。

    根据相关各开放式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目前相关开放式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和前端认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申购(认购)金额M(元)前端申购费率前端认购费率
    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M<100万1.50%1.00%
    100万≤M<1000万1.20%
    1000万≤M≤1亿1.00%
    M>1亿100万
    融通债券基金M<100万1.20%0.90%
    100万≤M<1000万0.90%
    1000万≤M<2000万0.30%
    M≥2000万2000元
    融通深证100指数基金M<100万1.50%1.20%
    100万≤M<1000万1.20%
    1000万≤M<2000万0.60%
    M≥2000万2000元
    融通蓝筹成长混合基金M<100万1.60%1.30%
    100万≤M<1000万1.30%
    1000万≤M<2000万0.70%
    M≥2000万2000元
    融通行业景气混合基金M<100万1.60%1.30%
    M≥100万元1.10%0.90%
    融通易支付货币基金000

    转换费及补差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其中转换费的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转换费的其余部分及补差费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

    十六、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2月11日刊登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了更新,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重要变动部分如下:

    1、在“三、基金管理人” 部分中,对“(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和“(二)主要人员情况”进行了更新:

    (1)法定代表人变更:由田德军先生接任孟立坤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后续相关事项正在办理;

    (2)公司董事变更:由田德军先生、刘汝军先生、弗莱德先生、涂卫东先生替换孟立坤先生、冯国安先生、吕秋梅女士、吴冶平先生担任公司董事;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变更:现由副总经理刘模林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邹曦先生、研究部总监吴巍先生、研究部副总监纪方舟先生等五人组成。

    2、在“四、基金托管人”部分,对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经营情况按照最新资料进行了更新;

    3、在“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更新了“代销机构”、“注册登记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信息;新增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

    4、在“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根据《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基金持有时间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

    5、在“七、基金的投资”部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变更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30%。

    6、在“七、基金的投资”部分,更新了“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更新数据为本基金2010年第1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数据;

    7、在“八、基金的业绩”部分,按规定要求对基金的投资业绩数据进行了列示,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8、在“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对“转换费用”部分内容进行了更新;

    9、对“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

    10、在“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部分,对自上次招募说明书截止日以来与本基金相关的基金公告进行了列表说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