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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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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1月18日证监许可[2010]45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一是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二是衍生品风险,包括衍生品市场风险和衍生品模型风险;三是管理风险;四是流动性风险;五是国家及地区风险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提交的资料信息须真实、有效。于交易日(T日)提交的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提交的申请经注册登记人确认(或不被确认)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文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博时大中华亚太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补充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基金 指 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主要由各种基金组成

      募集期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 公历日

      月 指 公历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估值日 指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日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T日 指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资者通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 定的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 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 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2010年5月18日共有43个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巴西、阿根廷、中国香港、新加坡、日本、马来西亚、韩国、印度尼西亚、越南、印度、约旦、阿联酋、泰国、蒙古、英国、乌克兰、法国、卢森堡、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士、葡萄牙、罗马尼亚、土耳其、挪威、列支敦士登、埃及、南非、尼日利亚、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如与中国证监会签订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发生变更,则从其变更

      公司行为信息 指 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 定媒体 指 中国证监会 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3. 风险揭示

      风险管理是基金管理中相当重要的一环,由于基金在其资产运作和内部组织管理等多方面均可能蕴含风险,因此,基金管理人将在总结、借鉴本公司旗下已有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风险管理成熟经验基础上,针对本基金特点,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保证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为基金持有人谋取长期稳定回报。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美国、伦敦、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印度等证券市场上市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本基金核心配置部分所投资的标的主要是在香港、新加坡、美国等证券市场上市的大中华地区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因此,本基金绝大部分为美元挂钩资产或美元资产。由于本基金的记账货币是人民币,基金净值也是用人民币表示,因此在投资美元挂钩资产或美元资产时,除了证券本身的收益/损失外,人民币的升值会给基金资产带来额外的损失,从而对基金净值和投资者收益产生影响。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决策、技术更新、新产品研究开发、高级专业人才流动等风险。如果收益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其所发行的股票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收益资产预期的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收益资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8、所投资国家或地区政治及市场风险

      海外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投资市场如:美国、英国、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9、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或其他金融产品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进行到期支付的风险。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零,而其他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预期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地改变债券及金融产品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价值。

      二、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衍生品模型风险

      本基金在组合避险和汇率风险规避时采用套期保值方式,将计算组合套期保值比例以调整金融衍生品的头寸。由于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衍生品的持仓比例或难以实现套期保值的目标,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三、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变现成本很高;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人大额赎回的风险;证券投资中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这些风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则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都有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变现成本,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响。这种风险在发生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股和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按计划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这种风险在出现个股和个券停牌和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五、国家及地区风险

      本基金受到各个国家或地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所投资的国家或地区也存在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可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此外,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或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可能对大中华国家或地区的投资比例相对较高(65%左右),系统性投资风险相应较大。

      本基金将在内部及外部研究机构的支持下,密切关注各国、特别是大中华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投资策略以应对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变化。

      4.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对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深入分析,运用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

      投资范围具体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三是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ETFs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一是大中华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源地属于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区域范畴内;二是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即指企业注册地、证券交易所在地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来源地属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本基金所指的亚太国家和地区是指亚洲和大洋洲国家和地区。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对“核心”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40%-75%,对“卫星”部分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基金资产的20%-55%,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通过深入分析、挖掘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投资价值,动态把握资产在不同国别、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不同风格上的适度配置,追求基金资产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核心-卫星”配置策略。

      “核心”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40%-75%投资于大中华地区企业,包括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企业在境外几个主要证券市场(如美国证券市场、伦敦等欧洲证券市场、东京、香港、台湾、新加坡证券市场)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DR, Depositary Receipts)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卫星”配置策略是指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20%-55%投资于其他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包括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众多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在亚太区证券市场发行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本基金“核心”加“卫星”股票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包括:香港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纽约股票交易所、美国股票交易所及那斯达克市场。

      此外,本基金亦可投资于亚太国家或地区的房地产信托凭证等其他权益类证券;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基金如ETFs等、结构性投资产品、金融衍生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对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精选个股”和“价值策略为主,成长策略为辅”的股票投资策略,辅助以金融衍生品投资进行套期保值和汇率风险规避,以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本基金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以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品种投资为主,作为股票投资的辅助手段,而非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追求高额回报。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一)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由基金管理人和境外投资顾问组成投资团队,通过投资团队的共同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二)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选股模型与定性的公司研究相结合,并运用适当的风险评价手段进行组合调整。总体上,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构建的具体流程如下:

      1、品质过滤阶段——初筛样本股阶段。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利用DataStream, Bloomberg, CEIC 等资讯系统采集的财务信息和价格信息等,按照价值投资策略选股标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品质进行过滤,并且对比个股的市场价格,筛选出主营业务风险较低、价值相对被低估或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建立基本股票池。在筛选以及建立股票池的过程中,本基金将会对公司财务质量、上市公司在各具体市场以及市场之间的相对估值水平等给予重点关注。

      2、价值精选阶段——对上市公司进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全面分析阶段。研究部利用投资研究平台,根据其对亚太国家或地区整体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的深入研究与分析,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长性分析,并运用最合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找出跟市价比较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3、构建投资组合阶段——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根据投资限制的要求,结合股价波动,资金进出和估值信息的变化,在股票池中进行股票选择,构建模拟投资组合,进行超额收益、流动性指标检验和组合流动性检验,并以此为基础,构建目标投资组合。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小组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4、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他投资工具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以保证流动性需要;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具有投票权的证券总量不超过该机构发行的具有投票权证券总量的10%。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将合并计算,同时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将一并计算,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8、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不受此限制。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五)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上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或设定其他本基金须遵循的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暂时未能达到或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调整,以达到比例限制的要求。

      七、业绩比较基准

      65%×MSCI Zhonghua+35%×MSCI AC Asia Pacific ex Zhonghua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亚太国家或地区企业的相关金融工具。MSCI Zhonghua指数是MSCI中国系列指数的一个成员,于1995年1月对外发布,其代表性涵盖H股、B股、红筹股、P股(属于中国大陆在香港上市的企业但不属于H股)及香港本地股票。MSCI All Countries Asia Pacific指数于1988年1月发布,成为亚太地区投资的重要基准指数。目前上述两只指数已经得到海外股票市场的全球机构投资者的广泛认可。

      未来,如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或市场中出现其它代表性更强、投资者认同度更高的指数、或原指数供应商变更或停止原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实施前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品种。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下转2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