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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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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0-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6版)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起步,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另外,固定收益证券相对于股票而言,市场的流动性较低,从而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时,较难获得合理的价格或者要付出更高的费用。对于个别证券,买入价与卖出价之间的价差是反映流动性的重要指标。

      四、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采用恒定比例的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的调整,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五、担保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担保责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担保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六、其他风险

      (一)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二)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三)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四)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五)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七)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二十节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保本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的处理方式: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将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个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基金份额选择赎回时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基金间转换时,按规定支付基金转换费用;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时,无需再支付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以实际公告为准。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份额并转入保本基金的下一个保本期;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为持有人选择了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到期选择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保本期到期日作出到期选择的,仍可在此期限内继续作出到期选择;

      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限内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基金间转换费用,并可按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投资净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期到期日)至其作出赎回或者基金间转换的选择前的净值下跌风险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基金管理人可在过渡期内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过渡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持有到期的,都适用保本条款,而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继续持有或是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上述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在持有到期时进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继续选择持有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金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若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而可转换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担保人应保证向持有人承担上述差额部分的偿付,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金额。

      五、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在过渡期内指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投资者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2、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3、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本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六、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

      (一)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如果其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高于其投资净额,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如果持有到期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则按投资净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二)在保本期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则按可赎回金额为转换金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三)变更后的“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一)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持有人到期选择及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保本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保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三)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并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四)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八、保本期到期的保证赔付

      (一)在可能发生保证赔付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向担保人提交书面通知,估算担保人可能承担的保证赔付金额;为便于操作,担保人应将可能承担的赔付款项在保本期到期前10个工作日一次性足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供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二)在发生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用已收到的担保人的赔付款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清偿。

      (三)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二十一节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交纳所欠税款;

      (三)清偿基金债务;

      (四)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一)、(二)、(三)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9)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资源分配;

      (2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托管人履行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完整以及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法律法规妥善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如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变更基金类别,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保本期内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宣告破产或更换担保人,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四、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及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1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1式2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六、附件(担保函)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

      致: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担保函由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本担保函为在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持有本基金到第三个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下简称“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每一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担保函词语或简称含义与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一致。

      (一)担保范围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默认选择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持有到期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三个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的差额部分。

      持有到期是指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第二个保本期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为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指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第三个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第三个保本期的投资净额。

      (二)担保期间

      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净额,本担保人应对上述差额部分承担偿付责任,即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上述差额部分并保证及时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第三个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净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3、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由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期到期时默认选择转入第三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三个保本期到期日(不包括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4、在第三个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第三个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担保人不同意担保,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他人担保的情形;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义务;

      7、在担保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担保函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七)生效

      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鉴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前,以下内容以原签署的文本为准。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居民储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规定及其资信情况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结算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有价凭证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邮寄一份正本的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当日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分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

      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公司介绍、产品介绍、交易费率等)。

      3、7×24小时留言信箱。若不在人工服务时间或座席繁忙,可留言,基金管理人会尽快在2个工作日内回电。

      4、直销客户在签订远程交易协议后可以开通电话自助交易和传真交易。

      二、信访服务

      1、投资人可以通过信函、电邮、传真等信访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2、对于在非工作日送达的信件,基金管理人将顺延一个工作日回复。

      三、公司网站服务

      1、信息查询:基金净值、公司动态、公司和基金的公告、投资人个人帐户信息、销售网点、企业年金信息等。

      2、基金网上交易:招商银行一卡通用户、建设银行龙卡储蓄卡用户、农行金穗卡用户、中国银联CD卡高级用户、兴业银行借记卡用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网上开户和交易。

      3、网站客户资料修改:投资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帐户查询栏下实现客户资料的修改和完善。

      4、网站“投资者教育”栏目:分为新手上路、客户服务知识库、最新热点问题、理财工具等小栏目,并提供关键字搜索,包括基金知识、交易指南、公司产品、活动动态、市场热点等信息,加强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

      5、操作指南:无论是直销、代销,还是网上交易的投资人都能获得详细的操作流程。

      6、在线服务:WEBCALL人工在线咨询服务(每周一至周五,8:30-20:00)、客户留言版、交易指南、直销类单据下载。

      7、短信与电子邮件定制:通过“账户查询”系统订制免费短信和电子邮件资讯。

      8、国泰QQ通:投资人可以通过加入国泰QQ群获得及时在线交流和服务支持。

      9、信息披露:按照法律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持仓、资产、投资收益等信息,供投资人定期了解基金运作的最新情况。

      10、理财资讯:目前理财资讯产品包括《市场周刊》、《季度策略报告》、《国泰基金快讯》、《最新市场新闻》、《市场热点要闻点评》等,与投资人展示公司的市场研究成果,交流市场研判观点。

      11、互动专区:提供投资人参与公司各种理财活动的在线平台,包括最新活动介绍、现场活动报道、在线活动参与等。

      四、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资讯。

      1、净值订制:每周六上午向所有订制本服务的投资人发送持有基金周末净值。

      2、分红提示:当旗下基金向投资人分红,基金管理人将发送短信通知,投资人可及时修改分红方式、查阅分红情况。

      3、生日、节日祝福:基金管理人会及时向投资人送出生日、节日祝福。

      4、新产品发行通知:每当基金管理人发行新的基金,会在第一时间通知现有的投资人。

      5、交易确认:投资人的基金申购、赎回、修改分红方式等交易申请的确认结果将于T+2日确认后,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交易结果。

      6、移动资讯刊物:提供投资人订制公司资讯产品的手机版,便于投资人随时掌握最新市场信息。

      五、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开户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后的次月15日内向投资人寄送开户确认书。

      2、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若投资人在季度期内无交易发生,基金注册登记人不邮寄该季度对账单,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每周向订制邮件服务的投资人发送《国泰周刊》,不定期发送《国泰快讯》、《基金公告》等。

      1、《国泰周报》:包含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净值表现,公司和基金的公告,以及公司动态等内容,方便投资人及时了解各项信息。

      2、《国泰快讯》:对热点宏观经济、宏观政策、证券市场的变化进行及时点评,公司重要公告、活动通知,以及投资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解答等。

      3、《最新公告》:提供投资人及时了解公司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定期和不定期公告披露信息。

      4、电子月度交易对账单:更快捷、绿色的电子化交易对账单,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在月度内基金账户发生交易的基金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递送,提供投资人了解账户变动情况和最新公司及产品动态信息。

      七、交易服务

      1、多样化的委托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及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柜台下单、电话下单、传真下单、网上交易下单等多种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投资人提供包括招商银行一卡通、建设银行龙卡、农业银行金穗卡、兴业银行借记卡、银联通CD卡高级用户通过公司网站进行的电子化基金交易,并享受相应交易费率优惠。投资人欲了解更多网上交易详情,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

      2、基金间转换服务:投资人可以在同一销售机构,对基金管理人旗下的除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基金产品进行转换,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包括国泰基金网上交易(农行卡、招行卡)和相关代销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国泰基金网站www.gtfund.com查询或拨打电子交易服务热线(021)38561735咨询。若新增销售机构若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八、投诉受理

      1、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2、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充分与投资人做好沟通。

      3、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九)联系基金管理人

      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856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856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邮编:200120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009年12月2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3家渠道代销旗下开放式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广发华福证券、天相投顾、信达证券从2009年12月24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2、2009年12月31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关于开展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对通过“国泰基金网上直销系统”进行基金转换业务的投资者给予转换费率优惠。

      3、2010年1月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2010年第一次分红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2009年12月31日已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基准,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52元。

      4、2010年2月24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部分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民族证券、华龙证券、国元证券从2010年3月1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5、201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东方证券网上、电话、手机委托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自2010年4月7日起,对通过东方证券网上交易、电话、手机交易系统委托申购本基金实行申购费率优惠。

      6、2010年4月28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暂停申购、转入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鉴于本基金第二个保本期即将到期,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确保本基金顺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10年4月28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业务、转入业务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7、2010年4月30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第四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梁之平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梁之平先生的副总经理任职资格已获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10]472号文)。

      8、2010年5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杭州银行自2010年5月7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9、2010年5月5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增加渤海银行代理销售国泰基金旗下基金并开通定投业务及转换业务的公告》,渤海银行自2010年5月7日起代理销售本基金。

      10、2010年5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调整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及影响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自2010年5月17日起按指数收益法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冀东水泥进行估值。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担保人的基本资料。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点

      本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200120)。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部分备查文件可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上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