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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2010-06-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公告编号:临2010-037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已刊登在2010年4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的进展情况及风险提示公告如下:

      一、公司近期经营状况及所涉事项进展情况:

      截止2009年末,本公司为浙江大地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鹳山电缆电线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未经决策程序的担保金额为13,165万元,其中涉诉的香溢融通、真盛担保等四宗案件已开庭审理,截止目前尚未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通知。

      公司母公司及子公司仁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目前仍处于停产状况,子公司的委托加工合同仍在讨论磋商中,尚未明确调整方案。

      二、公司重大风险提示:

      由于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华伦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即使华伦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获富阳市人民法院批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过户仍存有不确定性(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及清欠进展、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等请详见刊登在2010年6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公司公告临2010-036号)。

      公司债权人已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债权人提出的对本公司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以及本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有重大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受理重整申请,本公司重整不成功将直接面临破产清算。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10—038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公司部分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受理通知书》一份、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峨眉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四份,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省高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川民申字第477号《受理通知书》主要内容: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建设唐山安装工程公司因与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8)乐民终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已立案审查。

      二、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本公司

      峨眉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融资顾问协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峨眉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融资顾问费23万元及同期贷款利息;

      2、被告支付违约金5.4万元;

      3、被告支付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8万元。

      峨眉法院于2010年1月13日、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60元,由原告绵阳汇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三、峨眉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各四份:

      (一)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分别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22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22-1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峨眉执字第222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东台市环球不锈钢制品厂(以下简称“环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环球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环球厂支付欠款523,447.4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4,517元,申请执行费7,634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22-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环球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13日受理了环球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535,598.42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峨眉法院于2010年5月31日分别作出的(2010)峨眉执字第231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峨眉执字第231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大石桥镁砖厂(以下简称“镁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镁砖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镁砖厂支付欠款189,48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申请执行费2,742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31-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镁砖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20日受理了镁砖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94,347.9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峨眉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4日、6月9日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43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43-1号《执行裁定书》:

      1、(2010)峨眉执字第24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乐诚洗煤厂( 以下简称“乐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乐诚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乐诚厂支付欠款11,589,75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50,669元,申请执行费78,990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43-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乐诚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25日受理了乐诚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719,416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峨眉法院分别于2010年6月4日、6月9日作出(2010)峨眉执字第245号《执行通知书》、(2010)峨眉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2010)峨眉执字第24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峨眉山市宏盛冶金机械厂(以下简称“宏盛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峨眉法院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宏盛厂申请,峨眉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责令本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向宏盛厂支付欠款1,134,788.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2)负担案件受理费7,506元,申请执行费13,822元。

      2、(2010)峨眉执字第245-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执行人:宏盛厂

      被执行人:本公司

      峨眉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5月27日受理了宏盛厂申请执行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156,116.6元。由于案情重大复杂,经峨眉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止执行,依法裁定如下:

      峨眉法院(2009)峨眉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除第二项诉讼外的其他诉讼相关情况请分别详见刊登在2009年12月11日、2010年1月15日及2009年11月5日、2009年11月2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116号、临2010-005号、临2009-111号、临2009-114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