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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法律革新应取舍有道
    2010-07-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李季先

      ⊙李季先

      

      因为专利权纷争,超募、高发行价、高市盈率、突击入股、PE腐败等问题,肩负着推动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历史重担的中国创业板正在经历成长中的烦恼,而公司治理不规范更是中国创业板公司的转型之痛。

      过去常见于未上市企业的“三会缺位严重、内部控制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准确、财务管理有漏洞”等传统民企“老大难”公司治理问题,在创业板公司中不同程度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近日下发给爱尔眼科的《改正决定书》,曾缔造创业板造福神话的爱尔眼科因在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成了创业板第一家被勒令整改的公司。

      “解铃还需系铃人”,无疑,中国创业板需要通过扩大市场容量、积极推动退市制度、严格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度措施改革逐步加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但创业板规模偏小、进口和出口尤其是出口过细的制度化解决方案,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单纯通过发行政策和退市政策的放松和收紧来解决创业板的进退问题,在核准制下也很难有大的作为,甚至可能无从着手。

      譬如近期被媒体以不同方式频频提及的网宿科技、新大新材等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违规问题。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单纯从违规性质而言,事实上并没有严重到触及法律底线,以至于需要被监管部门勒令整改的地步。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创业板公司被赋予了几乎所有与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的营业特权,但却并没有履行与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义务,既有政策难以对之形成有效约束。

      作为中国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一环,创业板尚是襁褓中的婴儿,其从建设到运行的现实尽管不甚完美,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可终究还是围绕创业板建板理想的“现实”,相对于批评者的大声呵斥,其更需要的是小心呵护和理解、在“法”乎自然下加以取舍。对于当下创业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阶段性问题,譬如“三高”乱象、突击入股创业板公司、券商“直投+保荐”、 PE腐败、创业板公司市场供需矛盾等问题,监管部门应该防微杜渐,在详加求证的基础上通过“窗口指导”予以有针对性解决,避免这些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问题损害投资者利益,进而演变成创业板发展的根本障碍。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在核准制下创业板公司存在的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现象、PE腐败以及创业板上市标准与主板公司上市标准差异模糊等问题,涉及创业板发行体制、创业板定位和归位的问题,在信息披露严刑峻法基础上导入注册制,是创业板回归本真的正道,不过恪于中国的国情,在尚不能实现创业板发行由审核制向注册制转变的情况下,除了要强化创业板的创业特征、对创业板进行不同于主板的定位外,创业板公司审批应保证质量下的效率,通过加快审批进度让创业板尽快形成规模,引入定价发行,同时加大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责任,降低退市门槛,杜绝保荐人联合发行人的“恶意闯关行为”,问题公司如上市前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被查实则坚决取消其上市申请,或许是一个比较好的促使创业板修正此前偏差、回归本位的方式。

      至于创业板公司中存在的类似于爱尔眼科整顿中发现的问题,除了加大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前期上市辅导中的责任,制作招股说明书中的不实披露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外,为了避免流于形式,监管部门也应对上述中介机构进行辅导予以制度和时间保障,通过立法保障拟上市创业板公司在上市前必须获得规范运作的充分培训,然后由相关中介机构专门出具规范运作鉴证意见并承诺承担相关鉴证失实后果后,方允许创业板公司上市。如果创业板公司上市后因为规范运作中出现制度建设缺漏、组织建设不到位等基础规范运作问题,除了应严格追究保荐上市的保荐机构的责任外,对于出具规范运作鉴证意见的专业机构也该严厉处罚。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