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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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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8-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罗中涛,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李春信,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事教育部、计划部、筹资储蓄部、国际业务部,对商业银行综合经营计划、零售业务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5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5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本公司在深圳、北京、上海、广州开设四个直销网点对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1、深圳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张逸凡

    2、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4号诺安大厦8—9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010-65863688

    传真:010-51309999

    联系人:孟佳

    3、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2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电话:021-68824795

    传真:021-68824617

    联系人:屈慧华

    4、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502

    邮政编码:510623

    电话:020-38393134

    传真:020-38393680

    联系人:莫昉

    (二)基金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10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高平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陈静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二、 核准文件

    《关于核准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984号)和《关于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0】472号)。

    三、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间: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还可在与本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基金管理人有关服务条款后,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开通范围和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五、 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中载明的基金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自2010年8月16日到2010年9月10日,基金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七、 募集场所

    直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各销售机构及其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有关代销机构的业务公告。

    八、 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计算公式及认购费用

    1、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 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

    3、 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元1.2%
    50万元≤M<100万元0.8%
    100万元≤M<200万元0.6%
    200万元≤M<500万元0.3%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加计认购金额在认购期所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确认的金额为准)扣除认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面值确定。募集发售期间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3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988.14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 =11.86元

    认购份额=(988.14+0.32)/ 1.00=988.46份

    4、 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2%。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九、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在发售公告中确定。

    2.在销售机构网点办理基金认购时投资者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1) 个人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身份证件只允许使用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身份证明;

    ② 若委托他人办理时,还须提交代理委托书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③ 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传真、复印件;

    ⑤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和认购申请表。

    注:其中③所指的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公司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个人投资者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客户名称严格一致。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等。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姓名;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主题基金”,并确保在2010年9月10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可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及认购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并依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② 机构预留印鉴;

    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亲自申请时提交);

    ⑤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⑥ 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

    ⑦ 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注:上述⑥项是指:在本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及认购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及无效认/申购的资金退款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名称必须与投资者名称严格一致。

    投资者应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直销资金专户:

    户名: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直销业务专用户

    账号:4000040529200080534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行号:102584004055)

    在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用途须注明“购买诺安主题基金”,并确保在 2010年9月10日17:00前到账;

    ③ 投资者申请的认购金额不能超过汇款金额;

    ④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的机构投资者须提供下列资料:

    ① 办理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② 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③ 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④ 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⑤ 基金交易卡。

    (3)上述第(1)、(2)项规定的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代销机构若对上述资料及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以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

    3.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查询。(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 销售机构和本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募集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后到原申请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或客户服务电话查询确认结果。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人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的限额

    在募集期内,每一基金投资人在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首次认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 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专门账户,任何人在基金募集期满前不得动用。

    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购赎回。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客户服务电话进行申购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最迟不超过三个月,本基金将在开放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并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4.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置最高份额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一)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按单个交易账户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元1.5%
    50万元≤M<100万元1.0%
    100万元≤M<200万元0.8%
    200万元≤M<500万元0.5%
    M ≥500万元每笔1000元

    (二)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基金资产所有,其余部分可用于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0.5%。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T赎回费率
    T <1年0.5%
    1年≤T<2年0.2%
    T ≥2年0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一)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二)申购份额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五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一申购二申购三申购四申购五
    申购金额(元,a)1000500000100000020000005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b)1.5%1.0%0.8%0.5%每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c=a/(1+b))985.22495049.50992063.491990049.754999000.00
    申购费(d=a-c)14.784950.507936.519950.251000.00
    基金份额净值(e)1.4501.4501.4501.4501.450
    申购份额(=c/e)679.46341413.45684181.721372448.103447586.21

    (三)赎回金额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3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 1.350=13,500.00元

    赎回费用=13,500.00 × 0.5%=67.50元

    净赎回金额=13,500.00 – 67.50=13,432.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 × 1.450=14,500.00元

    赎回费用=14,500.00 × 0.2%=29.00元

    净赎回金额=14,500.00 – 29.00=14,471.00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6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 × 1.650=16,500.00元

    (四)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总份数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精选主题,稳健投资,力图在不同的市场环境下均可突破局限,在长期内获得超过比较基准的超额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创业板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与基金管理人构建的备选主题库相关联的个股;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实施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具体由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1.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配置策略,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在具体的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本基金将采用在市场中验证有效的LEPV模型,根据市场流动性、经济发展状况、国家政策倾向以及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状况,判断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时机,从而动态优化资产组合,以达到建立一个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可获取较高收益的组合的目标。

    2.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由构建备选主题库、筛选主题、精选个股和构建组合四个步骤组成。

    (1)备选主题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特征、特殊事件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精选主题,建立备选主题库,并且积极调整主题库,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题库。

    1)主题发掘

    我们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宏观经济、政策制度、行业特征、特殊事件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力求完备地、前瞻性地发掘可应用于市场中的投资主题,构建备选主题库。

    ①宏观经济

    宏观经济角度主要是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经济周期以及投资者对宏观经济的预期等角度进行观察和研究。

    ②政策制度

    中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较明显的政策驱动性特征,受益于财政刺激等利好政策的部门将获得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增长速度,我们以政策制度倾向为标准发掘该类主题。

    ③行业特征

    行业特征包括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强度和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特征。例如,在产业资本利益的驱动下,并购重组成为某些行业的必然发展趋势,比较突出的是,在争夺资源产品定价权的动机下,资源型产业的并购重组提速的趋势较为明显,而并购重组能给上市公司带来价值重估型投资机会,从而具备了主题性的投资意义。

    ④特殊事件

    市场上还有一些主题存在时间相对较短,其驱动因素可能仅仅是某个事件。发掘和研究事件性的主题,有助于把握较为短期的投资机会。

    除以上观察角度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出现新的观察投资主题的角度,我们也将经过详细的研究之后,纳入到我们主题挖掘的体系当中。

    2)主题库更新

    主题研究不是一劳永逸的过程,我们将从上述逻辑出发,持续地跟踪相关要素的趋势性和结构性变化,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主题库,以实现备选主题库的动态更新。

    (2)主题筛选

    在建立了备选主题库的基础上,我们将按照前瞻性、标的可投资性以及市场关注度等标准,筛选当前具有投资价值的主题,并按照我们对主题的重要程度的判断赋予备选主题以不同的权重。

    1)前瞻性是指从宏观经济和市场微观环境,以及政策预期的结构性或趋势性变化的角度出发,判断所选主题是否已被市场充分理解。若在市场之前介入前瞻性的主题,便可享受时间上的溢价,而若此主题已被市场充分理解,则介入风险可能会较大。我们将从宏观经济和市场微观环境结构性或趋势性变化的角度出发,关注敏感时间窗口,前瞻性地把握主题。

    2)标的可投资性是指所选主题是否有足够的投资标的与之相对应(具体应看股票数量、市值覆盖是否足够),以及投资标的本身是否具有投资价值。若可关联股票群足够广泛,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若可关联股票较少,则存在较大的集中度风险。

    3)市场关注度主要指市场对所选主题的理解和预期程度,我们将从市场情绪、资金流向、卖方研究集中度等角度进行甄别。市场对该主题的投资情绪高涨、资金流向明确、卖方研究集中度较高,则我们认为该主题的市场关注度较高。

    在挑选出合适的主题的基础上,我们将从上述三个标准出发,按照我们对主题的重要程度的判断赋予备选主题以不同权重:最具有前瞻性,同时市场关注度良好,标的可投资性强的主题将被赋予最高权重;前瞻性和市场关注度中等,具有合适的标的可投资性的主题将被赋予中等权重;将前瞻性和市场关注度较低,同时具有稍差的标的可投资性的主题将被赋予较低权重。

    (3)个股精选

    本基金将按照最大范围覆盖原则将筛选出来的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中,从而这些不同主题所关联的股票群便组成了对应主题库的备选股票库。最大范围覆盖原则是指在将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的过程中,本基金的研究团队会根据主题筛选的结果,结合第三方研究和市场认知程度,从该主题是否对个股基本面状况产生影响、是否历史上存在联动关系、未来产生关联的可能性等角度出发,在本基金允许投资的基本股票库中,最大可能的筛选出与备选主题相关联的股票群。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个股与既定主题间的关联度以及股票本身的投资价值,精选股票,并根据定量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备选股票以不同的投资价值权重。

    1)构建主题库对应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将按最大范围覆盖原则将所选主题关联到相应股票群中,从而这些不同主题所关联的股票群便组成了对应主题库的备选股票库。

    2)关联度分析

    在经由最大范围覆盖原则产生的股票群中,我们需要对其中的个股与相关主题的关联度做出分析。我们主要从盈利影响度、市场认知度和历史联动关系等方面进行考察。

    3)投资价值分析

    在个股的投资价值分析的层面,我们将从定性和定量的角度,对股票的基本面情况、估值水平进行分析,并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的实际调研,对个股赋予投资价值权重。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主要从两个层次进行分析:一是通过对企业财务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和成长能力指标)进行分析,判断企业的基本面情况和成长空间;二是通过对估值指标的分析,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

    从财务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四方面的指标:

    ①盈利能力指标,如净资产收益率(ROE)、销售毛利率、净利润/营业总收入、每股收益(EPS)等--这是判断企业赚取利润能力的基本指标,我们会结合历史数据、卖方研究以及实地调研对未来数据变化做出研判,从而力图对企业的成长性作出基本的判断;

    ②营运能力指标,如总资产周转率(ATO)--这是销售额和总资产的比率,其综合考察了长期资产和短期资产,显示了公司总体的投资效率,周转率越快反映公司销售能力越强。

    ③偿债能力指标,如资产负债率(TDO)--这是负债总额(长期债务加短期债务)与资产总额(债务类资产加权益类资产)的比率。

    ④成长能力指标,如三年净利润平均增长率—这是企业三年内净利润增长的平均比率,反映企业的利润增长趋势和效益稳定程度,较好地体现了企业的发展状况和成长能力。

    从估值角度来看,我们主要关注股票的P/B,P/E,P/S,PEG等相对估值指标和自由现金流价值(FCF)等绝对估值指标。

    在定性方面,我们主要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信息透明度、公司治理情况、产品创新能力等方面进行考量。

    我们将结合个股基本面情况、估值水平分析,以及定性分析的结果赋予个股投资价值权重。基本面情况良好、估值水平合理,同时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合理,信息透明度高,产品创新能力强的股票赋予较高权重;反之则赋予较低的权重。

    (4)组合构建

    最后,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备选个股的主题权重和投资价值权重,并结合其他投资机会的挖掘,遴选在备选主题库之外的具有投资价值的个股,共同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之后结合行业集中度、组合流动性等因素的考量,进行组合的再平衡,得到最终的投资组合。

    3.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

    4.权证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性投资工具,我们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即:

    75%沪深300指数+25%中证全债指数

    沪深300指数为中证指数公司于2005年4月8日发布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的指数;同时,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从而,沪深300指数与中证全债指数的混合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备良好的代表性。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或中证全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基准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品种。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9.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