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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0-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14

      转债代码:110003 转债简称:新钢转债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新钢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年8月21日(起息日)起计算利息,第二年的票面利率为1.8%;

      2、派发年度:2009年8月21日至2010年8月20日;

      3、扣税前每手可转换债券面值1000 元利息为18元,扣税后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分别为14.4元(税率20%)、16.2元(税率10%);

      4、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20日(星期五);

      4、除息日为2010年8月23日(星期一);

      5、兑息日为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1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新钢转债”至2010年8月20日止满两年,根据《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利率

      按照《新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公司发行的“新钢转债”按票面金额从2009 年8月21日起至2010年8月20日止计算2009 年度利息;2009年度“新钢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20日,票面年利率为1.8%,即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利息为18元(含税)。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 元的利息为14.4元;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6.2元。对于持有“新钢转债”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每手可转债面值1000元利息为18元。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0年8月20日(星期五);

      2、除息日为2010年8月23日(星期一);

      3、兑息日为2010年8月26日(星期四)。

      三、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0年8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钢转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申请转股及已转股的“新钢转债”不再支付利息,但与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东享有同等权益;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上交所登记在册的“新钢转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当年的可转债利息。本公司将在付息日之后5个交易日之内支付当年利息。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新钢转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新钢转债”持有人可于付息日之后的第3个交易日,即2010年8月26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新钢转债”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关于“新钢转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8月19日于《上海证券报》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摘要。

      五、咨询机构

      通讯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冶金路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338001 电话:0790-6290782 传真:0790-6294999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