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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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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富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9版)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尹东

    电话:010-67595003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3

    网址:http://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7)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cebbank.com

    (8)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联系人:姜聃

    联系电话: 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 0755-82080714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址: www.sdb.com.cn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66223248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公司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10)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公司网址:www.huaans.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http://www.gtja.com.cn

    (1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http:// www.htsec.com

    (1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 www.ebscn.com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1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 号常信大厦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程学军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1

    客户服务热线: 021-52574550

    公司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公司网站:http:// www.xyzq.com.cn

    (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tic.com

    (1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9)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戴狄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 号安联大厦34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970

    联系人:余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周璐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

    公司网址:http:\\www.pingan.com

    (2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站: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23)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徐世旺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网站: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25)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网站:www.wlzq.com.cn

    客服电话:400-8888-133

    (2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2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8)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7703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基金业务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0066

    联系人:徐翔

    网站: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31)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 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热线:027-87618882或028-86711410

    公司网址:www. tfzq.com

    (3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 话: 0591-87383623

    传 真: 0591-87383610

    网站: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 96326

    (33)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62505

    网址:www.sywg.com.cn

    (3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

    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35)民生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16-18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6)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卢金文

    联系方式:0592-5161642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37)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站:www.daton.com.cn

    (3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刘军辉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 座1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 座15 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电话:0755-82944659

    传真:0755-82960582

    联系人:刘军

    客服电话:0755-82943750

    网址:www.zszq.com.cn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人:朱立元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31楼

    负责人:管建军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联系人:方恒

    经办律师:方恒、谢海燕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4层401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青民

    电话: 021-61264626

    传真: 021-61264624

    联系人:马静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曹小勤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 2010年7月27日证监许可【2010】989号文批准。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的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二)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募集,场外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募集,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募集。销售机构名单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但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9月17日发售。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

    场外认购费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0.6%
    50万元≤认购金额<200万元0.4%
    200万元≤认购金额<500万元0.2%
    认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场内认购费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场内认购费率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为金额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募集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在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为0.6%,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本基金份额为:

    认购净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在场外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认购到9945.86份基金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内认购为份额认购,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认购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场内认购金额的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资产。例:某投资人在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0/1.00=5.50份

    即该投资人在场内认购 10000 份基金份额,需缴纳认购金额 10060 元。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 5.50 元,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为 5 份,其余 0.50 份对应金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可认购到10005份基金份额。

    (七)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场外代销机构每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每笔认购份额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

    4.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八)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规定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九)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十)基金募集规模的上限

    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 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规模控制措施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有关规定。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售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合同期限五年以上;

    3.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4.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基金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销售机构名单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在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方可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机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万元。

    2.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时,余额部分须在赎回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2.申购费率和申购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0.8%
    50万元≤申购金额<200万元0.5%
    200万元≤申购金额<500万元0.3%
    申购金额≥500万元每笔1000元

    (2)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外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申购到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份

    即该投资人场外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可申购到94482.24份基金份额。

    (3)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实际申购份额=申购份额整数部分

    实际净申购金额=实际申购份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返还金额=申购金额-实际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在场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申购到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5=94482.24份

    实际申购份额=94482份

    实际净申购金额=94482×1.05=99206.1元

    返还金额=100000-99206.1-793.65=0.25元

    即该投资人在场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和整数位后小数部分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故申购到94482份基金份额和返还0.25元。

    3.赎回费率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场外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小于1年0.1%
    大于等于1年,小于2年0.05%
    大于等于2年0
    场内赎回费率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1%,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在场外认购、场外申购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人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赎回总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12487.5元

    即该投资人场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87.5元。

    例: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1年且小于2年,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5%=6.2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6.25=12493.75元

    即该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超过1年且小于2年,赎回当日份额净值为1.25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493.75元。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本基金还可以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和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和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产生的权证。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综合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法规政策、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关系、证券市场走势、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研判各类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参与新股申购、股票增发、可转换债券转股、要约收购类股票等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以确定各类金融资产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1)久期控制

    本基金根据华富利率检测体系预测利率走势并据此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的久期进行积极管理。当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当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华富利率监测体系跟踪影响债券市场收益率变化的诸多因素,逐一评价各因素的影响程度,判断未来利率走势及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在具体执行中,本基金结合定性预测和定量因子分析法、时间序列回归等诸多统计方法来增强预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期限结构管理

    本基金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子弹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以从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骑乘策略

    本基金利用收益率曲线陡峭特征,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并等待其收率益下滑进而获得差价回报。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在不同时期不同期限表现出来的陡峭程度不一,为骑乘策略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

    (4)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放大交易,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市场回购利率往往低于中长期债券的收益率,为息差交易提供了机会。本基金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预判,选择适当的杠杆比率,谨慎实施息差策略。

    (5)跨市场套利

    不同市场的投资主体和资金面供求关系的差异导致不同市场间存在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积极进行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等。

    3.固定收益类资产类属投资策略

    (1)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大类资产配置中对市场整体信用风险研判的结果,综合考察债券发行人的现金流水平、债务水平、管理能力、再融资能力、盈利能力等因素,以此研判债券信用风险。本基金对债券信用风险的研判是为发现债券信用风险利差上的相对投资机会。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同时具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权益类证券双重特性,因此既可抵御下行风险又可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

    本基金结合公司基本面研究,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成长型公司的可转债,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股价上涨,进而转股获利或卖出。本基金还综合债券特别条款、债券价值溢价水平等因素,利用可转债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可转债。

    当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可能会低于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充分利用套利机会选择合适的交易策略实施套利。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池结构的跟踪考察,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通过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研判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率的影响。

    4.非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严格根据新股基本面、股票定价、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确定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发行公司基本面进行价值评估,策略上选择优质品种并投入较多资金进行申购,规避质量较差的公司。

    本基金还综合考虑新股中签率、上市首日涨幅、股价长期表现和锁定期限等因素,选择网上申购或网下申购。所中签的新股在可上市交易后择机抛售。

    (2)要约收购类投资策略

    因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要约收购等因素,市场上存在要约收购类的投资机会,本基金将从固定收益证券投资角度判断要约收购类股票的投资价值。当收购人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本基金在充分研究和判断要约收购人实力和收购意愿与否真实的前提下,综合考虑收购时间、交易成本、流动性等因素,进而严格测算投资收益率,由此决定是否参与要约收购类股票投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因持有股票或可分离债而获得权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隐含波动度、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结合未来标的证券的定价谨慎持有并择机抛售。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该指数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人提供投资分析工具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能更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因此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上述指数停止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更能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发布,则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六)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相关制度;

    (2)对宏观经济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预判。

    (3)各类资产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2.投资决策程序

    (1)基金经理在本基金管理人整体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定投资方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并确定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方案。(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方案,实施具体投资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4)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进行交易。

    (5)风险管理人员对投资组合进行风险与绩效评估。基金经理根据风险与绩效评估结果,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在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7%。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