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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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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0-10-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ETF联接基金,其目标ETF基金为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通过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基金以求达到投资目标,目标ETF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一致,投资目标相似。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结算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5、本基金将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1月5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和代销机构)公开发售。

    6、本基金的发售渠道为本基金的直销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投资者还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目前本公司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网上交易服务)

    7、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个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

    9、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0、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按单次认购金额计算。通过本基金指定代理销售机构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基金,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万元,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1、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12、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代销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

    1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0月13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代销网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司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6、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也可拨打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88)、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99)及其他代销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认购事宜。

    17、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400-811-9999咨询认购事宜。

    18、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9、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募集发行的以本基金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即深证红利ETF(以下简称“目标ETF”)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首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购买力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此外,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工银深证红利ETF基金的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与股票型基金接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平均收益,是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本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以及其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1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481012)。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ETF联接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六)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8层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698918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38个一级分行、直属分行的20000多个理财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在37个一级分行遍布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的20000多个基金代销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和认购业务。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在全国101家分行、近2700个网点以及交通银行网上银行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在以下28个城市的480多个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等业务:北京、上海、深圳、大连、南京、青岛、杭州、广州、成都、郑州、重庆、福州、沈阳、武汉、天津、长沙、昆明、石家庄、西安、苏州、济南、合肥、宁波、东莞、厦门、太原、呼和浩特、南昌。

    (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渤海银行在天津、北京、杭州、太原、济南、上海、深圳、南京等9个城市的32家网点对所有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认(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等业务。

    (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证券”)

    长江证券在以下49个城市77个营业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武汉、黄石、荆门、钟祥、京山、荆州、公安、十堰、丹江口、仙桃、天门、宜昌、襄樊、孝感、鄂州、黄冈、随州、咸宁、恩施、郑州、新乡、长沙、广州、佛山、惠州、江门、深圳、福州、泉州、厦门、南京、泰州、杭州、慈溪、上海、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沈阳、大连、济南、青岛、北京、天津、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独山子、成都、重庆和西安。

    (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州证券”)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5个城市19家营业部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

    广州、北京、杭州、佛山、惠州等。

    (8)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原证券”)

    中原证券在以下22个城市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业务:北京、上海、深圳、青岛、杭州、郑州、开封、信阳、南阳、平顶山、漯河、驻马店、濮阳、安阳、新乡、鹤壁、许昌、周口、焦作、三门峡、商丘、洛阳。

    (9)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广发华福证券”)

    广发华福证券在以下21个城市的34家营业网点办理对所有投资者的开户、认购业务:上海、福州、宁德、福鼎、福安、连江、长乐、福清、莆田、仙游、泉州、石狮、晋江、安溪、龙海、厦门、漳州、龙岩、永安、三明、南平。

    在募集期内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七)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0年10月18日至2010年11月5日面向投资者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八)认购方式与费率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情形费率
    认购费率M <100万0.8%
    100万 ≤ M <300万0.6%
    300万 ≤ M <500万0.4%
    M ≥ 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注:M为认购金额。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8%)=9,920.63元

    认购费用=10,000-9,920.63=79.37元

    认购份额=(9,920.63+5)/1.00=9,925.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25.63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基金在发售期内面向投资者发售。

    2、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元)的认购申请。具体认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募集期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4、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三、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注意事项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指定基金代销网点以及工银瑞信网上交易认购,认购金额起点为1,000元。如果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还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二)通过直销中心办理个人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00至16:00(周六、周日、法定节日不营业)。

    2、开立基金账户(或账户注册)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及复印件;

    (2)同名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及加上个人签名的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书》;

    (4)填妥的《个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测试问卷》;

    (5)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3、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需准备以下资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件;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

    (4)基金交易账户卡。

    尚未开户的投资者可同时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可在办理认购申请日(T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T+3日,下同)起在直销中心打印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才能够确认。

    4、缴款方式

    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个人投资者,需通过全额缴款的方式缴款,具体方式如下:

    (1)投资者所填写的票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基金账号及购买的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并确保认购资金在认购期间当日17:00前到账。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账户资料:

    户 名: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账 号:0200004129027311455

    个人投资者若未按上述办法划付认购款项,造成认购无效的,本公司及直销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2)认购资金在投资者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未到账,如果投资者选择资金在申请当日未到账不延期,则该笔申请作废;如果投资者申请时选择延期,则当日提交的申请在后五个工作日内有效,申请受理日期以资金到账日为准。

    (下转B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