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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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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7版)

    在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给予上市公司1级(强烈买入)至5级(强烈卖出)的投资评级。1级和2级股票为增持,3级至5级股票为中性、减持或全部卖出。

    4、投资组合的构建及优化

    基于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既定风险水平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者在既定的预期收益目标下追求投资组合风险最小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本基金还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不断调整与优化。

    为了避免“自下而上”的选股方法可能造成行业集中度过高而引起的组合流动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对各地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行业的基本面趋势、整体估值水平等因素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不同行业在组合中的估值水平、成长性以及风险状况,对股票组合进行适当的行业分布调整。

    5、投资组合监控

    本基金将持续监控投资组合内各个股票的估值水平变化、盈利能力及基本面趋势变化,根据这些变化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将以优化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降低组合风险为主要目的。

    本基金不采用积极的衍生品投资策略,衍生工具的投资不以资本利得为目的,主要用以规避组合资产的风险(如外汇风险、利率风险等)以及提高投资组合管理的效率。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亚太综合指数(不含日本)(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Index)。

    该指数是由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SCI)按照自由流通市值调整方法编制的跟踪亚太地区股票市场的投资指数, 指数覆盖了包含亚太地区13个国家和地区市场上市的大中型股票,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亚太区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是适合作为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日本将不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市场。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截至2010年6月底,该指数的构成和权重如下表所示:

     国家或地区权重%
    1澳大利亚24.87
    2韩国14.20
    3香港*13.86
    4中国**13.83
    5台湾11.26
    6印度8.67
    7新加坡5.03
    8马来西亚3.06
    9印度尼西亚2.53
    10泰国1.58
    11菲律宾0.50
    12新西兰0.32
    13澳门0.19

    *:香港主要指在香港上市的本地企业股;**:中国主要指在香港上市的H股、红筹股和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股。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域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预期投资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由于投资国家与地区市场的分散,长期而言风险应低于投资单一市场的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及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有关规定;

    (2)投资研究团队对于全球,特别是亚洲地区宏观经济走势、宏观经济政策取向、行业增长速度等经济数据的量化分析的报告和建议;

    (3)投资研究团队对于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分析报告和建议;

    (4)投资风险管理人员对于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的报告和建议。

    2、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定基金经理的整体投资策略和原则;审定基金经理季度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审定基金季度投资检讨报告;决定基金禁止的投资事项等。

    基金经理设定投资策略,构建优化和调整投资组合,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分析和管理。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员:通过内部调研和参考外部研究报告,对全球以及亚洲地区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各国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投资分析报告,提交基金经理,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具体投资程序如下:

    (1)研究部、海外投资部和集中交易室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上市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上述报告对基金的投资方向、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境外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基金投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但存放于托管行的存款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 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投资的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二)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既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也是代表基金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责的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

    代理投票流程:

    1、公司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经基金经理、相关研究员讨论决定,形成表决意见后,由海外投资部总监以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行使投票权。

    2、投票意见应归档,并根据有关规定保存。

    3、在履行代理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操作需要,委托基金托管人或其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保留投票记录,并承担相应责任。专业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协调确保所有代理投票有关的材料及时处理;提供详尽的提案分析和基于公司标准的投票建议;接受委托,行使代理投票权。

    4、参加股东大会的人员,需要就会议内容、表决事项,撰写会议纪要,供投资决策参考。

    (十三)证券交易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经纪商的财务实力方面,净资产、总市值、信用评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地位。

    (2)经纪商的组织框架和业务组成方面,能体现出战略规划和定位,能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限度的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3)经纪商的研究支持服务方面,能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较全面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提供研究报告、及时沟通市场情况、协助交易评价等。

    (4)经纪商的交易执行能力方面,能够公平对待所有的帐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5)经纪商的后台便利性、可靠性方面,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定安全等。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根据证券市场参与者分布格局,对表现突出的经纪商进行综合评估,从中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最有保障的合作对象。认同业内的权威评级机构或媒体做出的评级结果,特别重视交易所在地的经纪商各项实力排名。

    高度专业素质和诚信度是经纪商必须遵行的重要准则,若经纪商不遵循最佳成交原则,发生的交易行为有利于其他客户而不是我公司;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我公司操作情况,公司有权主动解除与其的一切合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经纪商评估以及交易量的分配

    本基金管理人以季度为单位对经纪商通过评分的方式进行考核,由基金经理、研究员和交易员分别打分,根据经纪商给投资带来的增值确定经纪商的排名。

    评估的内容包括上一季度经纪交易执行情况、提供研究报告数量、研究报告质量和及时性、受邀讲解次数及效果、主动推介次数及效果等。考核结果将作为当期交易量分配的依据,交易量大小和评分高低成正比。

    集中交易室在优先考虑排名靠前的经纪商进行交易时,还应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结合投资指令的数量和券商的流动性,本着寻求最佳交易执行,力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将指令分发给最合适的经纪商。

    3、软佣金的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时,需要委托经纪商执行相关的证券交易事宜,同时可能接受经纪商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交易执行、数据统计、市场研究、经济环境分析、行业与公司情况分析,以及资产和市场配置的相关建议等。此类服务通称为软佣金。

    软佣金协议由本基金管理人与经纪商共同签订,这些经纪商承诺与本基金管理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提供优质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可与经纪商签署相关协议,经纪商们同意使用一部分收取的交易佣金来支付本基金某些从第三方处得到的投资相关服务费用。

    为避免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相冲突,本基金管理人在接受软佣金安排时需满足如下条件:

    (1)本基金管理人须具备相关的软佣金管理制度;

    (2)支付给经纪商的佣金费率不得高于市场费率平均水平;或有充分理由证明经纪商所提供的经纪服务与研究服务的价值能够解释并包容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佣金费率;

    (3)软佣金不得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

    (4)软佣金仅能用于被明确描述的服务;

    (5)须确保软佣金协议有助于提高投资管理相关服务水平,并且软佣金的使用须以符合最佳交易执行和投资者利益原则为前提;

    (6)软佣金协议须符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绩披露中将采用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

    1、 在业绩表述中采用统一的货币;

    2、 按照GIPS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 如果GIPS的标准与国内现行要求不符时,同时公布不同标准下的计算结果,并说明其差异;

    4、 对外披露时,需要注明业绩计算标准是符合GIPS要求的。

    六、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17层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沈炜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Ravi Mehrotra先生:董事,硕士,曾在印度的美国银行、领先证券和富兰克林邓普顿资产管理公司任职,2006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目前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原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陈国杰先生:董事,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现为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

    徐耀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4-2000年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行政总裁,1997年至今担任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席,2006年至今任香港华高和昇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主席。

    林征女士:独立董事,硕士,1983-1992年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1999-2001年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学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87-1988年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1988-1999年任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1999-2003年任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

    2、监事会成员

    常小抒先生:监事长,学士,2004-2007年任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投资公司资深财务分析师,2007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原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公司)亚洲区首席财务官。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3-1995年任上海大陆期货公司交易部、市场部经理,1995-1996年任江苏东华期货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3-2006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总部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助理、上证红利ETF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陈国杰先生:总经理,学士,曾任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99年加入美国国际集团(AIG),先后担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亚洲)、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现为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并自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刘宏友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2-2004年历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2006年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营销总部副总经理。2006-2008年5月任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杰先生,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具有11年以上证券(基金)从业经验。1999年-2004年,先后担任香港 AIG Global Investment Corp (Asia) Limited(现为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交易员、资深投资分析员等职位;2004年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4月-2007年5月,任华泰柏瑞(原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2009年,任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投资局组合经理。2009年9月再次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海外投资部总监。

    黄明仁先生,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金融投资硕士,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投资管理经验。2004年11月-2006年2月,任台湾建弘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建弘泛太平洋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5月-2008年6月,任英国保诚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诚印度基金基金经理,该基金获得Smart理财杂志2006年度10大最佳基金奖;2008年6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外投资部副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陈国杰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研究总监张净女士;投资部总监汪晖先生;海外投资部总监李文杰先生;研究部副总监蔡静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6) 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资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七、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不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对全部资产进行自行管理。

    八、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经201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57】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1月26日公开发售。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

    (八) 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参见《发售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3、认购的限额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除发售公告另有规定, 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认购金额(元)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万1.2%
    50万≤认购金额< 100万1.0%
    100万≤认购金额< 200万0.8%
    200万≤认购金额< 500万0.5%
    认购金额≥500万1000元/笔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有效认购金额低于申请认购金额,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申请认购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5、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有效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

    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7元

    认购份额=(9,881.42+10)/1.00=9,891.42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91.42份基金份额。

    (九)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本基金公司清算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挪做他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利息的计算和折算的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结果为准。

    九、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及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商业银行、外汇市场及证券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与清算支付同时开放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3日(包括该日)后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该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3个工作日之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调整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金额(元)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万1.6%
    50万≤ 申购金额 <100万1.2%
    100万≤ 申购金额 <200万1.0%
    200万≤ 申购金额 <500万0.6%
    申购金额 ≥ 500万1000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持有期 < 一年0.5%
    一年≤持有期< 两年0.25%
    持有期≥ 两年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纳申购费),投资者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6%)=49,212.60元

    申购费用=50,000-49,212.60=787.40元

    申购份额=49,212.60/1.05=46869.1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869.14份基金份额。

    2、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投资者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三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披露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两个工作日内公告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或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本基金的资产规模达到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6)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1) 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2)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在投资者按本公司规定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只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只基金份额的业务。需要办理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须到原销售机构办理手续。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时,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2、基金转换申请

    以下内容尚未涵盖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电子方式的基金转换选择参照本公司或代销机构各相关规则。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基金转换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经本人签字确认的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基金转换的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授权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章的申请表。

    3、基金转换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办理,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换费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基金份额在转换后,持有人对转入基金的持有期自转入之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导致投资者基金账户内余额小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最低持有份额”的相关条款规定时,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换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视同基金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如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转托管业务确认成功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6、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含境外托管人收取的费用);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下转B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