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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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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0月29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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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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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0-10-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33版)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40天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④ 上述③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布。

      3)对于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八)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理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基准,实施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

      (5)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其他各项分红条件且单位可供分配利润超过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对应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与一元人民币的乘积时,本基金将实施收益分配,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本基金每年最多分配4次;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1.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0.2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本条第(一)款第(3) 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中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上市公司,80%以上的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本基金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可参与创业板上市证券的投资。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三)投资理念

      (1)关注消费主题中的优质上市公司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人口结构、人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因素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社会分配、刺激消费等系列政策的驱动,我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正在迈入消费主题驱动的增长阶段。本基金致力于在消费范畴行业中,精选出具有可持续竞争优势、未来良好成长性以及盈利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2)明确高仓位的消费主题投资基金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其中,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在个股的筛选上,本基金将注重“自下而上”的个股筛选策略,坚持既定且稳定的投资风格和策略,以获取长期较高的资本回报。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

      1)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市总市值最大的300只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本基金是一只主题投资基金,所指的投资主题是“大消费”的概念,涵盖了81个申万二级行业中的47个相关行业,其投资覆盖度上要比狭义的消费行业指数更宽。

      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来选择个股,可以挑选出消费主题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把握消费主题这一中长期的投资热点,进而超越市场平均水平,获取超额收益,而沪深300指数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因此,本基金选择最具市场代表性的沪深300指数作为股票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2)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将维持85%-95%的股票资产,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及其他具有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从长期看,本基金股票资产平均配置比例为90%,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为10%,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中股票指数与债券指数的权重确定为90%和10%,同时用同业存款利率代表债券资产收益率。

      因此,“沪深300指数*90%+同业存款利率*1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又或者市场推出更具权威、且更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则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调整本基金的业绩评价基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计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比例范围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85%-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其他资产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5%-1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范畴行业的上市公司,80%以上的股票基金资产属于上述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9)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第3)项除外)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限制规定。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估值方法为: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应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Dl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⑤ 长期停牌的股票,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若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节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