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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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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业务指引
    2010-1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上市业务,规范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询价机构及投资者行为,保障本所系统安全运行,提高市场效率,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等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并上市业务及各参与人相关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通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发行上市部或债券基金部申请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发行股票与可转债相关业务与本所发行上市部联系,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与本所债券基金部联系。

      第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络本所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第五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并申请在本所交易市场上市,应将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备查文件和附录(以下简称“相关文件”)在本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拟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前一个工作日16时前(发行公司债券为14时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证券的文件;

      (二)发行人通过本所系统发行证券的申请;

      (三)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相关文件;

      (四)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关于保证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募集说明书)全文及及其相关文件的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内容一致,并承担全部责任的确认函。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准时提交相关文件的,必须在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相关材料中的发行数据准确完整。发行数据包括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申购代码、配售比例、主承销商交易单元、主承销商证券账户号码及其他相关数据。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不得超过一个交易日,网下发行不得超过两个交易日,配股发行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股票或公开发行可转债网上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可于T日(T日为网上发行日)收盘后向本所申请查询网上发行资金申购初步结果。上市公司股票、可转债向老股东配售的,主承销商可于T+1日收盘后,通过主承销商证券账户自行查询老股东配售部分的有效配售数量。

      第九条 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五个交易日,但经本所同意的除外。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公司债券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有效认购可于下一交易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交易日查询到注册结果。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10:30前,主承销商应将分销注册数据报本所债券基金部。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应在T+1日11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应在T+1日16时前,将未经验资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如验资情况正常,则主承销商不得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如验资情况出现异常,则主承销商可根据验资情况调整已提交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并立即采取措施协调处理该异常情形,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本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1日17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公开增发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债时,主承销商调整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的,应在T+2日11时前,将调整后的网上网下配售情况表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期间,主承销商应于当日16时前将次日披露的各项公告提交本所。经本所确认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联络指定披露媒体、本所网站确认公告发布事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6时前提交公告的,必须在截止时点前半小时,向本所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在证券承销工作中,主承销商应向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充分提示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之外,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不得协助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在规定的或已公告的申购时间与申购程序外增加、减少或修改报价与申购数据。

      第三章 证券上市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准备并报送证券上市申请文件。

      第十四条 股票、可转债符合上市条件的,自发行结束日至L日(L日为证券上市日)不得超过七个交易日。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的,本所收到发行人的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后,协调安排上市日期。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上市日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增发、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结束日为中签结果公告刊登日。配股发行结束日为除权交易日。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4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公开增发或配股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3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分拆后的公司债上市申请文件及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于L-5日16时前,按照要求提交本所发行上市部。分拆后的权证上市申请文件应同时报本所交易管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确保向本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中的证券上市数据准确完整。证券上市数据包括发行价格(或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格)、证券上市数量、上市时间、证券代码、股本结构及其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股票、公司债券的首次上市事项进行审议。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发行人证券上市申请经本所审核同意的,应将根据相关要求编制的上市公告书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在本所网站披露,并对内容负责。

      第十九条 证券首次上市前,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国际证券识别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通过本所网站申请新上市证券的ISIN代码。

      第四章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制度建设及业务人员配备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公司内部应配备足够的业务人员,负责设计发行方案、市场推介、询价定价、接受投资者咨询、与本所保持联络沟通以及协助发行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材料与发布市场公告等业务。

      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建立发行上市业务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明晰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详细的对内对外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业务人员定期培训机制。

      岗位职责说明书及业务指南或者业务流程应根据相关法规、本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主承销商在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申请工作中,应指定至少一名有经验的工作人员与本所保持便捷畅通的联络沟通。

      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视情况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制度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

      第五章 日常监管与违反本指引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所根据本指引对证券发行上市业务参与人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约见有关人员;

      (二)发出监管意见函;

      (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本所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六条 询价机构及其他投资者违反本指引,本所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

      (一)禁止网上申购;

      (二)提请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询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0]12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招股说明书上网披露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1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上字[2001]46号)、《关于上市公司首发或再融资时在线填报申请ISIN代码所需信息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