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36 证券简称:华联控股 公告编号:2010-041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集、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10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咨询网站刊载了《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事宜于2010年11月11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刊载了提示性公告。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会议召开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下午14:00起,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0年11月15日15:00至2010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
(六)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2人,代表股份381,697,2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9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所持股份360,129,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04%。
2、参与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317人,所持股份21,568,0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互保事项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关联交易,公司关联方股东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表股份352,049,301股回避表决,参与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总数为29,647,961股。
表决结果:
同意20,171,9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8.04%;
反对9,181,953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30.97%;
弃权294,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9%。
公司投资者欲了解上述议案的有关情况,可查阅2010年10月28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本公司与华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互保事项议案的公告》。
五、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所”)王翠萍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经与会董事、监事和高管签署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