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特别报道
  • 3:特别报道
  • 4:要闻
  • 5:焦点
  • 6:产经新闻
  • 7:财经海外
  • 8:观点·专栏
  • 9:公司
  • 10:公司纵深
  • 11:公司前沿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场封面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观察
  • A6:路演回放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导读
  • 关于2010年河北建投交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 今日停牌公告
  •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工商银行
    (证券代码:601398)采用收盘价
    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
  •  
    2010年11月25日   按日期查找
    B1版:披 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1版:披 露
    信息披露导读
    关于2010年河北建投交通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告
    今日停牌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西安航空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流通股上市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工商银行
    (证券代码:601398)采用收盘价
    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配股股份变动及获配股票上市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提示性公告
    2010-11-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保荐人(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 编号:临2010-02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歌华有线”)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歌华转债”)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591号文核准。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已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投资者亦可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现将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提示如下:

      本次共发行16亿元歌华转债,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本次发行共计1,600万张。

      本次发行的歌华转债向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配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若有余额则由承销团包销。

      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预设的发行数量比例为50%:5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优先配售后的余额和网上、网下实际申购情况,按照网下配售比例和网上中签率趋于一致的原则确定最终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037”,配售简称为“歌华配债”。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258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机构投资者网下申购的下限为5,000万元(50万张),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的上限为80,000万元(800万张)。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其全部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资金=申购张数×100元/张。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加发行人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申购代码为“733037”,申购简称为“歌华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即800万张),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本次发行的歌华转债不设定持有期限制。

      一、网上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

      原A股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A股股份数按每股配售1.258元可转债的比例,并按1,000元/手转换成手数,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网上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取整。原A股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发行人共有A股1,060,360,898股,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A股股东约可优先认购1,333,934手,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规模的83.37%。

      原A股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704037”,配售简称“歌华配债”。网上优先配售时间为2010年11月25日(T日),在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进行。

      二、网上向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一般社会公众投资者在申购日2010年11月25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通过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投资者网上申购代码为“733037”,申购简称为“歌华发债”。每个证券账户的最低申购数量为1手(10张,1,000元),每1手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数量上限为80,000万元(80万手,即800万张),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和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法规规定的机构账户外,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购不得撤单。同一账户多次申购除首次申购外,其余申购无效。资金不实的申购亦视为无效申购。

      三、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

      符合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在申购日2010年11月25日(T日)9:00~15:00 以确定的发行价格和符合发行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参加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还可参加本次歌华转债的网上发行。但同一证券账户网下、网上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160,000万元(1,600万张)。

      1、网下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的最低申购数量为5,000万元(50万张),超过5,000万元(50万张)的必须是500万元(5万张)的整数倍。网下机构投资者申购数量上限为80,000万元(800万张),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参与本次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机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歌华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其全部申购资金。申购资金的计算公式为:申购资金=申购张数×100元/张。

      投资者须于2010年11月25日(T日)15:00前将以下文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传真号码:(010)58328765,咨询电话:(010)58328766。

      1)《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此申购表已刊登在2010年11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亦可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歌华有线网站(http://www.bgctv.com.cn)下载。)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无须提供)

      3)支付申购资金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4)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上交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者填写的合规申购订单连同划款凭证一旦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即被视为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发出的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撤回。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网下申购表》的填表说明。

      2、缴纳申购资金

      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网下申购日2010年11月25日(T日)15:00时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出全额申购资金。(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全称、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号码和“歌华转债申购资金”字样)。

      投资者需考虑资金的在途时间,应确保申购资金于2010年11月25日(T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账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资金或缴纳的资金不足均为无效申购。

      收款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账户110060576018150075611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海淀支行
    大额支付系统代码301100000099
    联行号61113
    联系人郎宁;石颖;顾思萌
    联系电话010-82608178 / 82608180 / 82608231

      

      四、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35号(东门)

      电话:010-6202 0015

      传真:010-6202 0048

      联系人:马健、黄铁军、刘贞

      2、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15层

      电话:010-5832 8888

      传真:010-5832 8964

      联系人:朱俊伟、杨继萍、程曦、栾依峥、张雪

      

      发行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