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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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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海南橡胶 股票代码:601118 公告编号:2011-001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26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8,600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99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08,14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205,866,300元后,汇入公司银行账户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02,273,700元。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审亚太验字[2010]010715号)验资确认,前述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丙方”)分别与中国银行海口海秀支行、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中信银行深圳银行、中国银行海口海垦支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海口垦区支行(以下简称 “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等专户仅用于甲方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超募资金新增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亮、张宁可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3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