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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3-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37 证券简称:博威合金 公告编号:临2011-09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经2011年1月31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宁波博威合金板带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宁波博威合金板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板带”)增资40,000万元用于实施年产2万吨高性能高精度铜合金板带生产线项目。该增资事宜已于近日办理完毕。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合金板带(以下简称“丁方”)、 发行保荐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于2011年3月16日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账号为39152001040009619 ,截至2011年1月24日,专户余额为801,75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年产2万吨高性能高精度铜合金板带生产线项目”的投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丁方作为甲方实施“年产2万吨高性能高精度铜合金板带生产线项目”的授权全资子公司,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账号为39152001040008512,甲方于2011年3月9日将专户1内的全部金额330,448,100.00元经验资完成后转入专户2,并将专户1予以注销。

      三、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将积极督促丁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存放利率,丁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以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丁方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而定。甲方、丁方将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单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规定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支取。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及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建毅、傅毅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七、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2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丙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和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丙、丁三方各持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