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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1-03-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B12版)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5130577

    公司网站:http://www.csc108.com

    (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979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http://www.htsc.com.cn

    (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95579

    公司网站:http://www.95579.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http://www.htsec.com

    (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http://www.newone.com.cn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传真:(010)66568116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5转各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公司网站:http://www.gf.com.cn

    (10)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公司网站:http://www.i618.com.cn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热线:(021)962506或40088-88506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1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电话:(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http://www.tebon.com.cn

    (1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或各地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公司网站:http://www.bocichina.com.cn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热线:4008888788

    公司网站:http://www.ebscn.com

    (1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联系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传真电话:(0551)2207114

    公司网站:http://www.gyzq.com.cn

    (1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http://www.xcsc.com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http://www.sw2000.com.cn

    (18)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电话:(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http://www.lhzq.com

    (1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55)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http://www.avicsec.com

    (20)渤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http://www.bhzq.com

    (21)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电话:(010)5832 8752

    传真:(010)5922 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http://www.ubssecurities.com

    (22)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http://www.gfhfzq.com.cn

    (23)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公司网站:http://www.qlzq.com.cn

    (24)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公司网站:http://www.ajzq.com

    (2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26)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电话:(010)58568007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http://www.hrsec.com.cn

    (27)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http://www.guosen.com.cn

    (2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公司网站:http://www.dgzq.com.cn

    (29)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0379)64902266

    公司网站:http://www.longone.com.cn

    (30)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号汇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公司网站:http://www.tyzq.com.cn

    (3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685560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http://www.ecitic.com

    ● 其他代销机构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电话:(010)66045522

    传真:(010)66045500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http://www.txse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 吕红、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联系人:蒋燕华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1]241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别

    股票型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与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在场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基金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在场内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设上限。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

    八、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1)场外认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认购费用或后端认购费用。

    前端认购费用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后端认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2)场内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3)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直销和代销时发生的开支,包括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0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5)/1.00=9,905.9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10,0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份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详见《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与赎回》。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认购10,000份基金份额,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基金份额挂牌价格为1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10,000=10,000元

    认购费用=1×10,000×1.0%= 100元

    认购金额=1×(1+1.0%)×10,000=10,1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1.00=5份

    九、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 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 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者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登记注册机构的认购确认为准。待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到提出认购申请的销售网点打印交易确认单,同时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预留的地址寄送对账凭证。

    4、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2)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的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认购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认购费)。已在销售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场内认购时,投资者以份额申请,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份,超过1,000份的应为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份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20个工作日低于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场外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场外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申购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若某笔份额减少类业务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份额减少类业务指赎回、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具体种类以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基金投资者可以选择支付前端申购费用或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单次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逐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1+0.0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280=8,734.2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前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734.24份基金份额。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280=8,865.25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可得到8,865.25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前端收费方式认购或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为准。

    例2: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0.8%。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0.8%=8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80=11,37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认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71.30元。

    例3: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25%,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1.100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0%=11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0.00=11,34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购的本基金份额10,000份一年后(未满2年)赎回,假设申购当日基金净值为1.1000元,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341.3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场外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的转出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管理人视情况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申购基金份额不能跨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一、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开放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 2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业务办理单位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

    2、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场内申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基金和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9,611份,退款0.94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从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及基金的冻结与解冻等请参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挖掘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以及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公司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当期投资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符合绿色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投资于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在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亦能维护或改善地球生态环境,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投资决策中,本基金除关注那些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还关注在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动态优化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绿色投资筛选策略

    (1)绿色投资的涵义与范畴

    本基金所指的绿色投资涵盖了三个层次,包括清洁能源产业、环保产业、以及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其中,清洁能源产业、环保产业可统称为绿色科技产业。

    (2)多种投资方法相结合

    本基金在绿色投资过程中,将以多种投资方法相结合,在追求资本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良好回报的同时,起到维护或改善地球生态环境,推动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首先,本基金采用消极筛选法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公司列入投资禁选库中。

    其次,本基金采用绿色投资积极筛选法,就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履行进行综合打分,相对排名筛选,尤其是行业内排名筛选,对那些环境责任方面在同行业中表现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优先考虑。

    另外,本基金还将适当采用股东倡导方法,以提案、管理层沟通、呼吁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股东倡导,逐步在国内市场形成对上市公司绿色产业发展的外部激励约束机制。

    (3)绿色投资筛选策略的评价标准

    1)本基金重点关注的绿色科技产业或公司主要包含清洁能源产业和环保产业两个层次。

    首先,清洁能源产业包括但不限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力、生物燃料和其他替代能源及相关科技创新研究等。

    其次,环保产业涉及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 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贮藏、使用及回收利用效率、减少废物排放、资源有效管理、使用回收再利用原料等;

    - 水治理:提高用水利用率、水及废水处理、水运输等;

    - 环境服务:环境保护咨询、绿色建筑、环境安全设备等;

    - 绿色运输:相关公共交通系统,包括交运设备排放、能源效率控制技术等;

    - 可持续生活:涉及自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包括自然和有机食物、绿色消费产品等。

    2)本基金对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予以关注。在评价一个公司时,本基金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 公司产品和服务对绿色产业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运作、销售系统等方面对绿色产业的影响或益处;

    - 公司环境政策和管理系统的质量;

    - 公司资源管理质量,如原材料消耗、材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废物管理等;

    - 公司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环保、科技创新等与绿色产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 公司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进行及时披露并采取应对措施;

    - 公司碳排放指标;

    - 公司积极参与碳交易相关业务;

    - 公司具有针对自身向绿色产业转型的实质性方案及措施;

    - 公司拥有新能源开发、环保相关产品研发、经营等环保产业的一项或多项专利或业务;

    - 公司每年有稳定的预算经费用于研发创新产品、相关捐赠等推动绿色产业发展的项目;

    - 其他方面:如是否积极对客户、员工及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组织与环保意识相关的推广沟通活动等。

    综上所述,本基金绿色投资的主线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清洁能源和环境保护等绿色科技产业;另一方面,对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也予以关注。

    (4)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运用“绿色投资筛选策略”进行股票精选外,还将辅以一定的行业配置调整策略,对各行业权重进行“绿色”优化。本基金重点关注绿色科技产业和其他产业中积极履行环境责任、致力于向绿色产业转型、或在绿色相关产业发展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公司,因此,本基金将超配绿色科技产业。

    3、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在运用“绿色投资筛选策略”的基础上,采用环境因子与公司财务等基本面因子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估筛选,对那些表现相对突出的公司予以优先考虑,从而构建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

    (1)定量指标

    本基金运用静态与动态数据相结合的方式考察股票的成长质量和可持续性,选择那些被低估且有稳定持续增长潜力的股票。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基金认为高成长性的股票,尤其是绿色科技产业通常具有高市盈率,但高市盈率又往往意味着对该股票的高估值。因而本本基金在个股选择中会强调对成长性和估值水平的甄别。

    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

    在盈利水平方面,本基金对盈利速度和盈利质量并重,而不单纯追求上市公司盈利的速度。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具体而言,营业收入增长率/应收账款增长率(GAR/GSales)、核心营业利润与净资产比例(CE/Equity)、经营性现金流与核心营业利润比例(CFFO/CE)等核心指标都将被运用到盈利水平的度量上。

    (2)定性指标

    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科技创新能力、商业模式、管理团队等等因素,并据此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基金认为公司的研发及科技创新能力与其长期绩效紧密相关,一个公司的科研与创新能力是实现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关键点,也是绿色产业发展的源泉;而且好的绿色产业商业模式才是决定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根本;当然,公司持续的技术创新与保持有活力的商业模式,都需要优秀的团队与员工的积极参与。

    本基金还将定期(一般一个季度)或不定期(突发事件)根据本基金“绿色投资筛选策略”和“股票选择策略”进行重新评估,结合上市公司披露财报、社会责任报告、媒体公开信息、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环保绿色组织提供的数据、以及内部研究员的实地调研,丰富环境责任指标监控体系,定期、动态调整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并综合结合上述多种因素作出投资决策,从而构建实际股票组合。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五、投资决策程序

    为了保证整个投资组合计划的顺利贯彻与实施,本基金遵循以下投资决策依据以及具体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3)海外及国内货币政策、利率走势;

    (4)海外及国内证券市场政策;

    (5)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6)上市公司研究;

    (7)证券市场的走势。

    2、决策机制与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策划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策划部的报告确定基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判断构建基金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策划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达至集中交易室。

    (6)指令执行及反馈

    集中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金融工程小组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80%×沪深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产品,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组合限制与禁止行为

    除另有说明外,以下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适用于本基金存续的全部期间。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代理人处或者在同一销售代理人处不同交易账号下的基金份额可以设定不同的分红方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下转B14版)

    认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0%
    50万≤M<200万0.6%
    200万≤M<500万0.2%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1.2%
    1≤Y<20.8%
    2≤Y<30.4%
    Y≥30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1.8%
    1≤Y<21.0%
    2≤Y<30.6%
    Y≥30

    持有年限Y(年)费率
    Y<10.5%
    1≤Y<20.25%
    Y≥20

    申购金额M(元)费率
    M<50万1.5%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每笔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