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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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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94版:信息披露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二次通知
    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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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48 证券简称:保利地产 公告编号:2011-017

      债券代码:122012 债券简称:08 保利债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4月19日上午9:30在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1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广菊女士主持。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283人,代表股份2,760,461,8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29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321,571,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377%;参加网络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272人,代表股份438,839,9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8%;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证券公司共1家,代表股份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出席会议的还有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特别决议案

    1、关于延长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底价的议案;

    该议案须分项表决,关联股东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保利集团”)、保利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南方”)回避表决。

    1.0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87,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366,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88,4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365,2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3、发行数量: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9.1亿股,公司因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导致股本总额增加时,上述发行数量上限按照相同的比例调增。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保利集团在内的不超过十家的特定对象。其中,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12亿元不低于1亿元现金、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除保利集团外的其他发行对象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合法投资者。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51,8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1,7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5、认购方式: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6、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1.60元/股。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按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竞价结果由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同意639,463,6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反对2,060,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弃权26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7、限售期:保利集团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8、未分配利润的安排: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同意639,534,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 1,854,09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398,5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9、上市地点: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10、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不超过96亿元,所募集资金将投向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北京保利云水名苑117,08950,000
    上海宝山陈富路项目365,002140,000
    佛山东平新城二期项目408,460200,000
    佛山保利外滩一号211,31785,000
    佛山保利东语花园154,16965,000
    天津保利香槟花园84,37340,000
    杭州保利东湾483,300145,000
    成都保利公园198二期215,02490,000
    包头拉菲公馆164,01760,000
    青岛保利百合花园112,14635,000
    重庆保利心语75,09830,000
    重庆保利康桥56,73920,000
    合计2,446,734960,000

    如果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不能满足公司项目的资金需要,公司将利用自筹资金解决不足部分。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11、决议的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并调整发行底价的议案》之日起12个月。

    同意639,533,7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反对 1,846,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407,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2、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与公司签订非公开发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保利集团重新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认购协议》。

    同意639,392,10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反对1,806,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弃权588,56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关联股东保利集团、保利南方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