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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1-04-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签署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和服务代理协议,从2011年4月25日起,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及华龙证券开始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395011,C类395012,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者可在上述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其他相关业务。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国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n

    2、中信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3、华龙证券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本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免长途费)

    网站: www.zhfund.com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0日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1年4月20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海增强收益债券
    基金主代码395011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23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2011年4月25日
    赎回起始日2011年4月2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中海增强收益债券A中海增强收益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395011395012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

    注:本基金投资者范围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和赎回时除外)。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和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3.2.1前端收费

    金额单位:元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备注
    M<1,000,0000.8% 
    1,000,000≤M<3,000,0000.5% 
    3,000,000≤M<5,000,0000.3% 
    M≥5,000,000每笔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除非该账户在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若某笔赎回或转换导致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或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剩余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即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为10份。

    4.2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类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以下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0,即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60天0.15%
    60天≤N<0.5年0.1%
    0.5年≤N<1年0.05%
    N≥1年0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1)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905-2908室及30层

    电话:021-68419518

    传真:021-68419328

    联系人:周颖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或021-387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2)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218

    电话:010-66493583

    传真:010-66425292

    联系人:邹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

    公司网站:www.zhfund.com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及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2011年4月25日起,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媒介公布上一个基金开放日(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1年2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上的《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2011年4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上的《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公告》。

    (2)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788)了解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业务相关事宜。

    (3)本基金成立后的3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寄送包含基金账户信息在内的对账单;季度对账单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寄送;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寄送年度对账单。

    本公司提示,凡未收到上述资料的投资者,请速与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在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本公司将免费补寄上述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4月20日